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附件)

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附件)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8 11:06:09  来源: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835
核心提示: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
发布日期 2009-12-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交通主干道及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

  四、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入口须设有消毒池(垫)。

  五、具备与申请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和隔离舍,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六、设有污水和粪便集中消毒处理的场所。

  七、有专用捕捉、固定动物所需场地和设施。

  八、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九、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

  十、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疫 进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