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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陆生野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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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8 11:01:10  来源: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298
核心提示:进境陆生野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
发布日期 2009-12-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

  四、四周须有实心围墙或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更衣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六、场内具备与申请进境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和隔离检疫设施,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七、场内设有污水处理和粪便储存场所。

  八、场内应具有捕捉、保定动物所需场地和设施。

  九、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十、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办公区严格分开。隔离场和隔离舍入口均须设有消毒池(垫)。

  十一、场内须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场内须有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疫 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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