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该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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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发[2006]1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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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6-04-03 | 生效日期 | 2006-06-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8-07-04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废止依据: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8〕1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该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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