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2009年第69号),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我厅对2004年底以前审批的保健用品批准文号进行了清理。目前,经我厅审批的保健用品全部到期,不再换发和延续,禁止有关企业再标注“豫卫健用字”批准文号。凡发现标注此类文号的,按照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要求,对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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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豫卫通告[201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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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2-2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2009年第69号),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我厅对2004年底以前审批的保健用品批准文号进行了清理。目前,经我厅审批的保健用品全部到期,不再换发和延续,禁止有关企业再标注“豫卫健用字”批准文号。凡发现标注此类文号的,按照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要求,对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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