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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韩国进出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的通知(国检务联〔199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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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03 16:39:08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034
核心提示:八月二十四日我国与韩国政府正式建交。为有利于与韩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现决定在对韩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检验证书上注明“韩国”和“大韩民国”字样,商检局可以接受;如要求注明“南朝鲜”字样,商检也可以接受。
发布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国检务联〔1992〕321号
发布日期 1992-09-11 生效日期 1992-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特区经贸委(局),各直属商检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工贸公司:
 
  八月二十四日我国与韩国政府正式建交。为有利于与韩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现决定在对韩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检验证书上注明“韩国”和“大韩民国”字样,商检局可以接受;如要求注明“南朝鲜”字样,商检也可以接受。根据上述情况,国家商检局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90)国检务联字第139号“关于对我出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以及国检务〔1990〕166号“关于进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验 合同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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