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29 15:17:47  浏览次数:1925
核心提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 (以下简称麦乳精)的卫生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卫生标准,提高质量,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1986-12-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卫生部令2009第 67 号)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 (以下简称麦乳精)的卫生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卫生标准,提高质量,防止污染,保障人民 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麦乳精系指用麦精、乳制品、蛋品、白砂糖等为主要原料配制,经灭菌、干 燥加工制成。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麦乳精生产厂(车间)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 麦乳精生产的全部工艺过程,都应做到文明生产,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工具、容器与包装材料必须无害无奉。

    第五条 生产制做麦乳精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进厂与使用前生产厂应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条 麦乳精应尽量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生产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麦乳精生产。

    第八条 在采用新工艺、新原料及试制麦乳精新品种时,应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后方可投产。

    第九条 制做麦乳精的原料、成品、包装物品必须与毒物、不洁物严格隔离,不得同室存放。

    原料及成品分库保管,仓库应通风良好,温湿度适宜,防止霉变和消除虫害,并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条 麦乳精包装上应标明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营养成分、保存期和食用方法等。包装要严密完整。

    第十一条 生产厂应设立检验室,实行检验合格后出厂的制度,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 格的麦乳精不准出厂,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可分别情况允许加工复制,加工复制后加大三倍量取样,经复验仍不合格者,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销售单位应将麦乳精置于阴凉通风处,采取以销定货,勤取快销。凡有结块、生虫的麦乳精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生产、销售等单位,根据需要按手续无偿采取样品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地区: 中国 
 标签: 饮料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