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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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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14 15:02:57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82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出口管理,现决定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本公告自2008年5月26日起生效。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商务部
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33号
发布日期 2008-05-26 生效日期 2008-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出口管理,现决定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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