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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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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3-17 00:00:00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2047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接触食品的陶瓷食具、容器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制定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令第8号
发布日期 1990-11-26 生效日期 1990-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0-12-28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http://www.foodmate.net/law/qita/174381.html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接触食品的陶瓷食具、容器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粗陶、精陶和瓷器等各种食具、容器。
 
  第三条 各生产部门应严格执行操作工艺,产品必须依据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陶瓷食具、容器。
 
  第五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时,生产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生产工艺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第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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