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3-17 00:00:00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2622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制定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令第8号
发布日期 1990-11-26 生效日期 1990-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0-12-28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http://www.foodmate.net/law/qita/174381.html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如奶嘴、食品输送管带、高压锅垫圈、罐头垫圈、瓶盖垫片等,以及生产食品橡胶制品加入的各种助剂、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各单位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生产、加工、运输及贮存过程中必须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第五条 下列材料及助剂禁止在食品用橡胶制品中使用:
 
  再生胶;
 
  乌洛托品(促进剂H);
 
  乙撑硫脲;
 
  a-硫基咪唑啉;
 
  a-硫醇基苯并噻唑(促进剂M);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进剂DM);
 
  乙苯基-β-萘胺(防老剂J);
 
  对苯二胺类;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剂124。
 
  第六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应按规定的配方和工艺生产,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时应向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8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