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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农产品免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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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9-05-20 17:01:26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41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出口农产品免验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出口农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50号公告《关于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的公告》(以下简称2006年第150号公告)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农产品免验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2008]356号
发布日期 2008-07-18 生效日期 2008-07-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进出口
备注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农产品免验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出口农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50号公告《关于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的公告》(以下简称2006年第150号公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免验条件
 
  申请出口农产品免验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去3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三)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信誉良好,生产规模、出口数量、产品质量安全居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性;
 
  (四)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并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五)具备完善的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检疫防疫管理体系,生产工艺、设施符合检疫防疫要求;
 
  (六)申请出口免验的农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3年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100%,权威检测机构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出口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七)具有按照ISO/IEC17025标准运行和管理的实验室,或与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签署委托检验合同,能满足出口农产品相关项目的检测需要。
 
  (八)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4份):
 
  (一)《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免验农产品如须取得其他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三)厂区及生产车间平面图及主要设施照片、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组织机构图、检疫防疫制度、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合格供应商评价制度、产品安全质量控制的主要项目及标准等);
 
  (五)申请免验产品最近3年每年的产量、产值、销售量、出口批次、出口量、创汇、纳税、利润、自主品牌出口份额及其处于全国、行业或地区领先地位的情况;
 
  (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免验产品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100%,无出口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无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
 
  (七)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不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等情况的原因分析等材料;
 
  (八)自检自控实验室或委托实验室的资质证明及开展检测的项目与出口需求的适应情况;
 
  (九)主要原辅材料合格供应商名录及评价情况;
 
  (十)企业获得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三、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填写《出口农产品免验材料审查记录表》,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材料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出具《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
 
  (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对企业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不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表》中签署“初审不合格、不予上报”的初审意见,并出具《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告知申请企业。
 
  初审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表》中签署“初审合格、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意见须经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二)总局组织审查。
 
  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出口免验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每年9月底前完成。组织审查组,由3至5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签发现场审查通知书。审查组成员应熟悉出口农产品免验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掌握该农产品检验检疫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申请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不参加审查组。
 
  根据申请免验农产品的技术特性和实际需要,可以邀请系统外具有一定资质的专家参加审查组的工作。
 
  现场审查一般按见面会、现场审查、审查组内部会、总结会等程序进行。
 
  1. 见面会。
 
  审查组召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以及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见面会。
 
  2. 现场审查。
 
  审查组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抽样验证、提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填写《出口农产品免验现场审查记录表》。
 
  3. 审查组内部会。
 
  主要汇总审查情况,对不符合项进行讨论和确定,根据不符合项数量及其对产品影响程度得出“审查合格”、“审查基本合格,存在需改进的不符合项”或“审查不合格”的结论。
 
  4. 总结会。
 
  审查组召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及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总结会,向企业反馈审查情况,填写《出口农产品免验现场审查反馈记录表》。对“审查基本合格,存在需改进的不符合项”的,提出整改要求和验证时限。整改时限不超过15日。整改验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并报告质检总局动植司。
 
  审查组应在结束现场审查后10日内依据审查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出口农产品免验审查报告,提出是否准予免验的建议。
 
  五、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的审查报告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整改情况的验证报告,于每年10月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免验申请作出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将其列入出口农产品免验企业资格的候选名单,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根据公示情况,做出是否批准免验资格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免验证书》,并上网公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出口农产品免验未获批准通知书》告知申请企业。
 
  六、监督管理
 
  (一)出口农产品免验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当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参照本规范四(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后,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合格的颁发新的免验证书。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延申请以及审核、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再享受免验资格。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出口免验企业的监督检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抽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并填写《出口农产品免验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建立相关免验农产品企业的档案。
 
  (三)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发现影响产品一般性质量安全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免验企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其出口农产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向直属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经直属局审核合格后,恢复免验资格。
 
  (四)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对该企业做出注销免验决定:
 
  1.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与防疫控制体系运行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
 
  2. 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采取措施积极补救的;
 
  3. 被进口国或地区检出动植物疫情、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4. 企业连续12个月无免验产品出口的;
 
  5. 发现不符合免验条件等问题,并在3个月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6. 假冒免验农产品出口的;
 
  7. 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状况、加工工艺和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又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注销免验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口农产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免验申请。
 
  (五)实施免验农产品的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证书规定的范围执行。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1. 免验农产品的加工工艺和范围变更的;
 
  2.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组织、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 生产地点变更的。
 
  (六)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上一年度免验产品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出口及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防疫控制体系运行、产品质量等情况。
 
  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2月向国家质检总局书面报送上年度免验企业情况,其内容包括出口情况及与上年度同期对比,对企业的监督抽查和日常管理等方面。
 
  (七)申请企业及免验企业违反本规范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考核、审查、批准或者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规范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下载:1. 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表
 
  2. 出口农产品免验材料审查记录表
 
  3. 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 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 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6. 出口农产品免验申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7. 出口农产品免验现场审查通知书
 
  8. 出口农产品免验现场审查记录表
 
  9. 出口农产品免验现场审查情况反馈表
 
  10. 出口农产品免验未获批准通知书
 
  11. 出口农产品免验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12. 出口农产品免验企业整改及暂停免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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