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管理,结合国际对菌种(菌株)分类和命名的调整,对两个名单进行了整理更新,并通过新食品原料评审会审议。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1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逾期将不予处理。
附件为《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征求意见内容及相关解读材料,请自行下载阅读。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xspyl@cfsa.net.cn,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菌种名单更新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