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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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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01 09:35:34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次数:13421
核心提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30 截止日期 2020-06-13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6月13日。
    草案电子文档下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生物安全是人民健康、社会安定、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当前,生物安全已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重要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提出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物安全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并要求加快立法步伐。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就生物安全作出顶层设计,生物安全立法是通过法律形式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把生物安全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交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栗战书委员长就加快生物安全立法多次作出批示,提出具体要求,并于今年7月在北京主持召开生物安全立法座谈会。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成立了由环资委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生物安全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调研,了解有关单位和地方工作及管理情况。同时,认真研究国际立法经验、梳理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计七章,七十五条。2019年9月19日,经环资委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据党中央部署,适应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重要而紧迫。

    (一)生物安全立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生物技术在带给人类进步和益处的同时,也带来生物安全问题和威胁。当前我国生物安全形势严峻,生物战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等为代表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依然多发,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泄漏等非传统生物威胁凸显。亟待通过生物安全立法应对上述挑战,用法律划定生物技术发展边界,引导和规范人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止和减少由生物技术侵害行为带来的危害。

    (二)生物安全立法是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明确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责任,界定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各方面依法担负起维护生物安全的责任,保障国家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通过制度安排保护和运用好应对生物威胁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依法守护好我们的家园。

    (三)生物安全立法是提升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需要。当前,我国在生物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上相对落后,在技术、产品和标准上存在较大差距,生物安全原创技术少,优秀成果少。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以法律形式将鼓励自主创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固定下来,牢牢掌握核心关键生物技术,依法保障和推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升防范风险和威胁的能力。

    (四)生物安全立法是顺应民意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生物安全立法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54位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五件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二次会议期间,共有21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七件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这些议案均要求加快生物安全立法进程,充分表达了人民对依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的呼声。生物安全立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拥护,为生物安全立法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五)生物安全立法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履行国际承诺的需要。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威胁更加明显,生物技术的误用和谬用,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等生物威胁,给国际社会带来恐慌甚至灾难。为应对生物威胁和挑战,国际社会加快了法治建设进程。联合国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已批准这些公约并作出了承诺。制定生物安全法有利于防范生物威胁,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关于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础

    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前提下,落实党中央关于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战略部署;以保护我国生物资源安全,促进和保障生物技术发展,防范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术侵害国家安全为重点,建立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为目标,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问题。按照统筹安全和发展的要求,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多部法律,从不同方面对生物安全问题做出了相应规范;国务院制定了多部有关生物安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制定生物安全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和条件,制定生物安全法又为建立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目的

    “草案”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制定本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是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根本目的,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是主要任务。通过实现生物安全,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方略的具体内容之一,体现和表达了我国寻求人类和谐共生的良好愿望和主张。

    (二)关于法律适用范围

    “草案”根据中央有关生物安全的方针和政策,确定了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体现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呵护;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重点在于推进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以确保作为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活动平台及人和环境的安全,保障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的顺利进行;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为国家生物安全奠定重要的物质基础;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以确保我国的生态安全;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以保障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安全;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以保证社会安宁、人民安居乐业;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以维护国家安全。这八个方面的行为及其相关管理行为,是本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

    (三)关于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

    生物安全立法涉及的范围广泛,上述八个方面的行为要素及其行为流程众多,且相对独立。为此,“草案”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以统筹协调八个方面各种不同的行为要素和行为流程,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对争议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在制度设置上,建立了满足相关行为要素共同特征的制度体系,如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名录清单管理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应急体系、决策技术咨询体系,并明确了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等。

    (四)关于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草案”设专章规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主要体现为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鼓励和扶持自主研发创新、科技产业发展等途径对生物安全工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促进和加强生物安全的能力建设。同时,“草案”还要求在体制、机制上提升我国的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五)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行为的处罚规定,上述处罚规定对应相应的职权,有利于保证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保障法律建立的各项制度的切实实施;同时,针对前一时期发生的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和事件,我国法律缺乏相应处罚规定的问题,“草案”明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及处罚,填补了法律空白。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外来物种入侵和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管理

    这两部分内容在“草案”中仅作原则表述,主要考虑:一是这两部分内容虽然也是生物安全的组成部分,但关注的主要是由生物导致的生态安全问题,而“草案”重点关注以生物技术为核心的生物安全问题;二是这两部分内容相对独立,可以形成一部完整的单行法;三是“草案”的立法出发点是为了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一般法,既要重视法律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又要突出重点,也要为生物安全的其他相关立法留出空间。

    (二)关于解决生物伦理问题

    “草案”在第七条、第六十四条对生物伦理问题作出了规定。有关生物伦理问题,世界各国相关立法主要采用三种管制方式:一是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二是明确具体的监管手段,最典型的是进行伦理审查;三是作出有关刑罚的规定。在征求意见时,大部分部门和专家建议审慎采用伦理审查。为此,“草案”明确做出了禁止违反生物伦理的规定,并对实际从事违反生物伦理的行为作出了包括刑罚在内的处罚规定。

    (三)关于刑事量刑规定

    “草案”在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作出了刑事量刑的规定,主要有如下考虑:一是随着新型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出现,生物犯罪作为新型犯罪行为,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需要作为刑法重要补充的其他刑事法律规范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在生物安全法中直接作出刑事量刑的规定,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完整、充分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三是在生物安全法中直接作出刑事量刑规定,有利于体现犯罪与刑罚的统一,避免将犯罪与刑罚分割在两个不同的法律中;四是部分参照了国际上有关国家立法中刑事处罚规定的通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地区: 中国 
 标签: 草案 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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