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国家法规草案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意见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25 08:11:5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4904
核心提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且不得与已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相同。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字母、图形、符号等。可同时标注英文产品名称,但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相关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7-21 截止日期 2017-08-0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做好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的注册工作,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7年8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邮编1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命名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sszcec@c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附件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命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
 
  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且不得与已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相同。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字母、图形、符号等。可同时标注英文产品名称,但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通用名称各部分内容不得分开标注。
 
  第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称可以采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且不得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商品名或保健食品商标名相同。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相关规定。
 
  商品名称不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金装”“超级”“升级”“特级”“顶级”“极致”“超凡”“博士”“冠军”“天才”“特效”“全效”“全面”等;
 
  (二)涉及预防、缓解、治疗疾病的词语,如“降糖”“减肥”“减重”“治疗”“消炎”等;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易消化”“保护肠道”“增强免疫力”“强体”“强身”等;
 
  (四)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名门贵族”等;
 
  (五)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第五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类别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根据产品类别,通用名称应按照如下规则命名:
 
  (一)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
 
  (二)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
 
  (三)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肥胖手术全营养配方)。
 
  (四)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组件)。
 
  第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地区: 中国 
 标签: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标注 商标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