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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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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0-27 09:10:43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2265
核心提示: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0-02-20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现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1999年5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饲料业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非法添加行为导致的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缺乏规范、法律责任处罚较轻等。为了进一步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农业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农业部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一是完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修订草案在现行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实行审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审定时限要求,明确审定程序,同时规范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第九条)
 
  二是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增加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的规定,明确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在监测期内的主要职责和义务。(第十一条)
 
  (二) 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出口。
 
  一是完善首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程序。规定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请、审批程序;明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和续展程序。(第十二条)
 
  二是规范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行为。禁止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直销产品;要求销售产品的包装、标签符合有关要求。(第十四条)
 
  三是增加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
 
  (三)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
 
  一是加强生产环节的管理。完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的申请、批准程序;增加对企业生产许可证期限和续展程序的规定;建立生产全过程监管制度,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销售等环节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企业的产品召回义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二是规范经营环节的管理。要求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禁止经营者对产品进行拆包分装、加工或者添加物质;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和饲料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并及时沟通监管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是规范养殖环节的使用行为。规定养殖者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随意添加物质;养殖场等应当按照要求生产、使用自配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部门、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 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l@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草案 饲料添加剂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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