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国家法规草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03 13:56:24  来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31
核心提示:为使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及本系统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使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及本系统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月6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朱世军、崔特,电话:0431-88905867。
 
  一、总则
 
  1、本细则为实施百千万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创建示范单位的操作程序。
 
  2、创建工作涉及创建示范县、街、店,需坚持各级政府领导和推动的原则。
 
  3、在申报和创建工作中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报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动态管理的办法。
 
  4、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全面掌握创建原则、目的、标准、办法,使餐饮服务食品从业人员了解创建的意义、作用,营造积极参加的氛围,使广大消费者了解示范创建的重要作用,营造消费者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
 
  5、创建示范单位以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做为示范县、街、店的重要评比基础依据。
 
  6、创建示范单位通过采取自愿申报、逐级考核、审评、综合评建、社会公示、逐级审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办法进行逐级审定。
 
  7、在日常管理中坚持动态管理,对已经授予各级示范单位,由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的改变和出现量化分级管理中的否决项,以及造成重大安全影响的随时退出终止、取缔资格和称号。
 
  8、对于具备向上一个级别申请的示范单位,可按程序申报上一级示范单位,原则上不受名额限制。
 
  9、逐级批准,逐级上报,由县级创建机构报市级批准,市级报省级批准,省级向国家申报。
 
  10、要对监督管理人员、义务监督员、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管理人员进行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培训。
 
  二、机构及职责
 
  11、成立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作创建领导小组。
 
  12、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13、市(州)、县(市、区)成立政府领导参加的市(州)、县(市、区)领导机构。
 
  14、各地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领导并报告工作。
 
  15、创建领导机构设置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为使示范创建工作操作更具有操作性,在申报、考核、审批中要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和社会评价组。
 
  16、各地要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会,参与创建工作。为使示范创建工作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要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会的评价作用,。
 
  17、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地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指导工作,并组织对当地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店的评价、审核、审定和申报。
 
  18、日常监管组负责对日常量化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价。专家评价组负责对现场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和评价。社会评价组负责组织各界代表、企业经营者、义务监督员等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信誉状况、企业间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三、申报范围及基本条件
 
  19、全省各县凡符合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中省级示范县(市、区)标准,经市(州)审定为市级示范县,属申报省级范围。
 
  20、经省审定为省级示范县的,属申报国家级示范范围。
 
  21、全省各地示范街,凡符合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中,省级示范标准的,经市(州)审定为市级示范街,属申报省级范围。
 
  22、经省审定为省级示范街,属申报国家级示范范围。
 
  23、餐饮服务示范店(学校食堂、托儿所、企事业单位食堂),凡达到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价B级以上,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均属上报各级示范单位单位创建范围。
 
  24、凡被审定为县(市、区)示范店,属申报市级示范店范围,凡被审定为市级示范店,属申报省级示范店范围,凡被审定为省级示范店属申报国家级示范店范围。
 
  四、申报、考核、审评程序
 
  25、申请各级示范店的单位,自愿填报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请表,提出申请。
 
  26、申请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机构依据量化分级管理的评估结果,科室做出受理和不受理决定,并提交本级创建示范领导机构。监管科室受理后,对日常监管量化分级评分情况(按等级A级为年4次,B级为年8次,C级为年12次)填写日常量化评分表,做出A级、B级、C级的说明,一并报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27、各级示范创建领导机构,做出创建示范计划,将列入重点 创建的单位进行重点考核、审评。
 
  28、示范创建机构组织日常监管相关人员对量化分级管理的评价结果进行考核,抽查,提出示范创建意见。
 
  29、示范创建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人员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价,做出考评意见和建议。
 
  30、示范创建机构组织社会评定人员综合评价(经营状况、管理水平、量化分级管理状况、社会信誉、(问卷调查)等方面作出评价意见。
 
  31、示范创建机构:组织各组考核、审评、评鉴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批准或否决的结论性意见。
 
  五、日常管理
 
  32、对示范创建机构经综合评价后做出批准决定的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向社会进行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后经查实不构成否决事实的,再经审议可批准生效。
 
  33、各级创建机制做出批准的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店为本级的示范单位。
 
  34、拟申请上一级的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店,向上一级示范创建机构申请。
 
  35、经上一级创建机构受理、组织考核、审评、评价为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店,做为本级示范单位。
 
  36、对以往授予各级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店的示范单位由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机构统一制作牌匾、证书、并予颁发。
 
  37、对审定为省、市、县级示范单位的,由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机构统一制作标牌标识,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日常监管规定悬挂。
 
  38、对于授予各级示范单位的在各级报刊、媒体进行公布。
 
  39、批准为示范单位的县、街、店原则上由哪级批准哪级管理,但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机构管理。
 
  40、国家级示范县由国家示范创建机构管理,省示范创建机构协助管理。
 
  41、省级示范县由省示范创建机构管理,市州示范创建机构协助管理。
 
  42、国家级示范街由国家示范创建机构管理,省示范创建机构协助管理。
 
  43、省级示范县由省示范创建机构管理,市州示范创建机构协助管理。
 
  44、市级示范县由市示范创建机构管理,县(市、区)示范创建机构协助管理。
 
  45、国家级示范店由国家示范创建机构管理,省示范创建机构协助管理。
 
  46、省级示范店由省示范创建机构管理,市州示范创建机构协助管理。
 
  47、市级示范店由省示范创建机构管理,县(市、区)示范创建机构协助管理。
 
  48、创建申报各级示范县、街、店,实施动态管理,凡具备市级称号的示范单位可申请省级示范单位,凡具备省级称号的示范单位可申请国家级示范单位。
 
  49、已经授予各级示范单位的由于经营、诚信、违规违法等因素不具备示范单位条件和标准的,可随时取消其资格和称号。
 
  50、对已经批准示范单位进行进行年度的考核,哪一个级别的示范单位由哪一级示范创建机构进行考核。
 
  51、对出现特殊情况的示范单位,采取专项考核和评价并做出结论,需要重新评审的提交示范创建机构重新评审。
 
  六、终止、退出、取缔
 
  52、终止:各级示范单位需要申请不再申请的,终止示范单位资格。
 
  53、退出:对自愿退出的单位可向当地示范创建机构提出退出申请,逐级上报,由原批准示范创建机制批准后,可退出示范序列。
 
  54、取缔:由于示范单位不符合和不具备创建时的标准和条件(量化分级管理中出现否决项,造成重大事故,违法违规等),由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提出,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各级示范创建机构评价审定取缔示范单位资格。取缔后向社会与予公布。
 
  55、本细则由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餐饮相关的法规汇总
 地区: 中国 
 标签: 细则 餐饮服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