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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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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2-29 04:52:59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882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
发布日期 2018-12-28 生效日期 2018-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中附1停止执行
部分废止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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