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老挝大米准入的公告(2015年第129号)

质检总局关于老挝大米准入的公告(2015年第1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1-16 08:34:18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791
核心提示:应老挝政府申请,根据专家对老挝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允许老挝大米输华。老挝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老挝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29号
发布日期 2015-10-27 生效日期 2015-10-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应老挝政府申请,根据专家对老挝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允许老挝大米输华。老挝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老挝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老挝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10月27日
 
  一、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经碾制加工、不带稻壳以及其他杂物的精米(Oryza sativa L.),以下简称大米。
 
  二、加工厂、贮藏库要求
 
  老挝输华大米的加工、储藏企业须经老挝农林部推荐,并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老挝输华大米中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阔胸扁谷盗Cryptolestes pusilloides (Stee et Howe)、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Horn)、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southern sandbur)、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L.) King & Robinson、独脚金Striga asiatica (L.) Kuntze。
 
  (二)老挝输华大米不得携带稻壳、糠、茎杆、残叶、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颗粒等杂质。
 
  四、食品安全要求
 
  老挝输华大米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老挝农林部应对输华大米进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还需注明具体产地,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batch of ric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n Plan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ing Rice from Lao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六、熏蒸证书要求
 
  老挝大米向中国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并随附老挝官方签发的熏蒸处理证书。
 
  七、包装要求
 
  老挝输华大米包装应是新的,且未被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包装上应用中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可以识别大米的品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相关企业的注册代码以及地址。
 
  八、运输工具要求
 
  老挝输华大米的运输工具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且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稻谷、枝、叶、杂草籽和土壤颗粒等。
 
  九、其他
 
  注册登记的老挝输华大米企业名单,老挝农林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及官方签发的熏蒸证书样本,请访问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2921)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