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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通环节食品送货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工商食字〔201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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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1 03:28:59  来源:明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431
核心提示: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食字〔2012〕189号
发布日期 2012-07-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送货车是指食品批发商、代理商用于向食品零售经营者运送食品的车辆。

  第三条 食品批发商、代理商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送货车应具备贮存食品的条件和营运资格。送货车车主及随车人员由食品批发商、代理商进行管理。

  第四条 流动送货车车主不得将运送的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第五条 食品批发商、代理商向食品零售经营者运送食品的送货车,实行备案制度。由食品批发商、代理商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送货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备案,填写《食品送货车(备案)登记表》。

  第六条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报工商所长审批后,发放统一规格的标志牌,实行一车一牌。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局对标志牌进入统一订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标志牌由送货人随车携带,放置车辆前右内侧,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 工商所建立辖区内食品送货车登记台账。内容包括:

  (一)食品批发商、代理商注册情况(字号名称、执照号、负责人、经营范围、住所、有效期限、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送货车联系人姓名及电话、车辆牌照号。

  (三)食品批发、代理种类及仓库地址、销售区域。

  第九条 随车业务员送货时应开具票证通票据。对现场交货不能当场打印时,应出具批发商或代理商提供的销售凭证,并在十日内将票证通单据送达零售商。

  第十条 工商所对辖区内食品送货车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应督促业主及时办理变更。车辆用途变化时,应收回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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