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检验检疫局出口果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检食函[2000]97号)

陕西检验检疫局出口果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检食函[2000]9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12:30:33  来源: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373
核心提示:为加强陕西地区出口果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出口果汁的安全、卫生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有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陕检食函[2000]9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陕西检验检疫局出口果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地区出口果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出口果汁的安全、卫生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有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生产加工的出口果汁实施检验检疫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陕西地区生产加工的出口果汁,必须经过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产地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四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生产加工出口果汁的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管理制度。

  第二章检验检疫

  第五条  出口果汁的检验检疫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病虫害检疫、包装及包装用木质材料检疫、标识等。

  第六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果汁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出口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

  第八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报检后,依照合同、信用证、进口国强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安全、卫生、检疫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判为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复检合格后予以放行。

  第九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离境口岸根据相关单证对出口果汁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数量、重量、内外包装、批次号、生产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编号等。经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第十条  出口果汁的内外包装容器,其材料、内涂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出口果汁外包装容器必须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认证的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并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附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第十二条  生产加工企业在出口报检前,必须按照合同、信用证、进口国强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由检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出口果汁检验结果报告单》。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反映产品出口前的实际状况,不得用生产加工过程检验代替出口前检验。

  第十三条  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公司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及检验完毕后,方可向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品存放现场必须清洁卫生,货物必须按批次整齐堆放、易于清点。产品储存温度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使用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准的计量器具,对定量包装产品实施计量或鉴重,并填写《出口果汁取样与计量/鉴重结果报告单》。定量包装产品的容量、重量误差,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

  检疫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定量包装的产品实施容量、重量的抽查鉴定。

  第十五条  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在危险性病虫害发生区收购原料,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

  第十六条  出口果汁检验检疫结果的有效期为90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出口果汁的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建立、健全保证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的质量体系,达到《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凡生产加工出口果汁的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的规定,向陕西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在取得卫生注册后,方可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未获得卫生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其产品不得出口。有关单位不得经营出口。未获得卫生注册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

  第十九条  生产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编号实行专号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及转让卫生注册编号。

  第二十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获得卫生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前及生产加工过程中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口果汁外包装容器上必须永久性地标有使用该容器的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

  第二十二条  出口果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全面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积极申请:IS09000质量认证,积极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和上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标准,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出口果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具体规定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根据出口果汁的生产加工与包装特点,样品的抽取采用以生产加工过程中留样为主、必要时由检验检疫人员开袋取样的方式进行。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取样人员由生产加工企业确定,报陕西检验检疫局备案。生产加工企业及其指定的取样人员对所取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具体取样方法及开袋取样要求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人员在提取留样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开袋抽样,以复核留样。如发现样品间差异大,应查明原因,属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检验检疫机构留取的样品,未经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七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对出口果汁实施批次管理,在保证产品卫生、质量以及品质均匀的前提下,在核定各生产加工企业实际生产加工能力的基础上,核定每生产日、每生产班次或每灌装批的批次限量。并按规定要求在外包装容器上牢固、清晰、规范地标明该批次产品的批次编号。厂检单应注明批次编号与数/重量。批次编号方法见附件3。

  第二十八条  各生产加工企业、出口经营单位应加强批次管理,组批出口时,只允许一批留有节余。

  第二十九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在非出口高峰期,对每年度11月份(含11月)以后的出口产品进行预检。生产加工企业在对产品检验合格后,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附单》,附《出口果汁检验结果报告单》、《出口果汁取样与计量/鉴重结果报告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向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预检。预检结果有效期在保证产品储存条件的情况下为90天。预检结果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截止日期。非无菌袋包装的出口产品不进行预检。

  第三十条  为保证出口果汁的安全卫生,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合同、信用证未作要求的产品按报检(含预检)批次,进行棒曲霉毒素抽检。抽检比例为:7—9月份的产品10%,10~11月份的产品30%。12月份以后的产品50%。检验结果超出有关规定的,除判为不合格不准出口外,还要对其余报检批次进行相关检验。

  第三十一条  出口果汁农药残留的监控按照国家农残监控计划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出口果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一致性,各生产加王企业应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准、取得合格证书、并在使用有效期之内的相关检测仪器。在每生产加工年度开始前及生产过程中,由陕西检验检疫局组织其下属检验检疫机构与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比对测试。

  第三十三条  各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果汁必须使用由陕西检验检疫局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出口果汁检验结果报告单》、《出口果汁取样与计量/鉴重结果报告单》、《出口果汁样品标签》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检验检疫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原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陕西地区出口果汁检验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西地区出口果汁检验与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陕西地区出口果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分类条件:

  一、一类企业条件:

  1、按照IS09000系列标准建立了完善的全面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经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所属的评审机构评审,获得认证证书,积极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标准,并能严格执行。

  2、建有完善的实验室,积极推行GLP(良好实验室规范),具备对产品进行安全、卫生、品质等全项目的检测设备和能力,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目均有陕西检验检疫局考核备案的检验人员。

  3、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连续三年无任何违规及弄虚作假行为。

  4、产品经三年以上出口,质量稳定,国外反映良好,无任何人为因素造成的索赔与退货。

  5、连续三年经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的安全、卫生、品质等全项目检测合格率均达到100%。

  二、二类企业条件:

  1、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监控,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标准,并能严格执行。

  2、建有较完善的实验室,具备对产品进行常规的安全、卫生与品质项目的检测设备和能力,各项目均有陕西检验检疫局考核备案的检验人员。

  3、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连续三年无任何违规及弄虚作假行为。

  4、产品经三年以上出口,质量较稳定,分类考核当年无人为因素造成的索赔与退货。

  5、连续三年经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的安全、卫生等项目的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常规品质项目的检测合格率达到95%。

  三、未达到一、二类企业标准的为三类企业。

  第二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局的规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的出口产品,凡涉及安全、卫生等有关项目实行批批自检,其它常规品质项目实行以下分类管理:

  1、对一类企业的出口产品,按报检批次的50%进行常规品质项目自检,50%凭考核备案的检验员手签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审核换证。

  对合同、信用证未做要求的安全项目(如:棒曲霉毒素、农残等)企业又逐批自检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不进行抽检。

  2、对二类企业的出口产品,按报检批次的75%进行常规品质项目自检,25%凭考核备案的检验员手签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审核换证。

  3、对三类企业的出口产品,实行常规项目逐批自检。

  第三条 陕西检验检疫局每年度根据上一年度对各生产加工企业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结果与日常监督考核情况,作出分类判定,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 当发现一、二类企业产品抽检结果与企业检验结果差异较大而又确属企业责任的,陕西检验检疫局及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扩大常规品质项目的自检比例。

  第五条 当生产加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时,陕西检验检疫局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整改或降类处理,必要时给予相应处罚:

  1、确属企业责任而造成索赔或退货的。

  2、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连续发现两批及以上不合格的。

  3、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附件2】    出口果汁样品留取、保存及开袋取样要求

  采用无菌袋包装的产品每生产加工批次或灌装批次,  以无菌灌装的方式为检验检疫机构留取中间样品2小无菌袋,每袋不少于2L。取样人员填写《出口果汁样品标签》上除报检号以外的全部内容,加贴在小无菌袋上,并同时填写《出口果汁取样与计量/鉴重结果报告单》。该样品袋应置于外包装容器内的成品包装袋的上方,与成品同条件存放,外包装容器上加注留样标识,存放样品的容器应置于每批次成品垛的前部。其中一袋样品用于留样,另一袋样品在检验检疫人员取样时,在无菌室分装在2只业经消毒灭菌、封口严密、加贴《出口果汁样品标签》容积大于250ml的容器中,供检验检疫使用。

  非无菌包装的产品每生产加工批次或灌装批次,在取样口为检验检疫机构留取中间样品,同时填写《出口果汁样品标签》、《出口果汁取样与计量/鉴重结果报告单》样品盛放在4只经过消毒灭菌、封口严密、加贴《出口果汁样品标签》、容积大于250ml的容器中。样品存放同无菌袋包装的产品。

 

  开袋取样的卫生要求:样品容器业经消毒灭菌、封口严密;取样人员着白色工作服、戴口罩与经75%酒精消毒的乳胶手套;开袋工具业经消毒灭菌;包装容器口开启、封闭前业经75%酒精消毒灭菌。

  【附件3】   出口果汁批次号编码方法

  出口果汁的批次号编码,采取8位阿拉伯数字码附加1位英文字母代码(表示生产班次,如不按生产班次分批,此字母可省略)表示。8位数字码组成为:生产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编号的最后两位数字+生产加工年份后两位数字+生产加工月份两位数字+生产加工日两位数字。

  批次号编码示意如下:

  卫生注册编           用A、B、C表

  号后两位数字          示1、2、3班次

  批次编号用白色字体喷涂在外包装容器距顶部约30cm处,字体高4.5cm,宽2.5c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5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324)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71)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8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