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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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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15 01:51:18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1646
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2号)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2〕202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574&cid=361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氯氨进行水质消毒,属于“加氯消毒”范畴,其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游离余氯”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规定,即出厂水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不应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二、使用二氧化氯进行水质消毒不属于“加氯消毒”范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不需测定“游离余氯”,但需测定亚氯酸盐的含量,其含量不得大于0.2mg/L。

  三、应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进行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卫生安全评价和监督监测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与该规范不一致,以该规范为准。

  此复。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批复 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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