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豆粉等产品适用标准的请示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豆粉、豆奶粉、豆浆晶、豆浆从产品性质来说属于未经发酵的豆类制品,但超出了GB2711—1998《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如果从以上产品名称看,建议豆粉、豆奶粉依照QB2075—1995《速溶豆粉、豆奶粉》判定;豆浆晶依照GB7101—94《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判定;豆浆依照GB16322—96《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判定(如果符合其生产工艺的描述)。
特此复函。
二○○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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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卫监标便函〔2003〕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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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46&cid=361 |
贵州省公共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豆粉等产品适用标准的请示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豆粉、豆奶粉、豆浆晶、豆浆从产品性质来说属于未经发酵的豆类制品,但超出了GB2711—1998《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如果从以上产品名称看,建议豆粉、豆奶粉依照QB2075—1995《速溶豆粉、豆奶粉》判定;豆浆晶依照GB7101—94《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判定;豆浆依照GB16322—96《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判定(如果符合其生产工艺的描述)。
特此复函。
二○○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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