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豆粉等产品适用标准的回复(卫监标便函〔2003〕124号)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豆粉等产品适用标准的回复(卫监标便函〔2003〕1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21 13:58:12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1522
核心提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豆粉等产品适用标准的回复(卫监标便函〔2003〕124号)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监标便函〔2003〕124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46&cid=361

贵州省公共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豆粉等产品适用标准的请示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豆粉、豆奶粉、豆浆晶、豆浆从产品性质来说属于未经发酵的豆类制品,但超出了GB2711—1998《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如果从以上产品名称看,建议豆粉、豆奶粉依照QB2075—1995《速溶豆粉、豆奶粉》判定;豆浆晶依照GB7101—94《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判定;豆浆依照GB16322—96《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判定(如果符合其生产工艺的描述)。

  特此复函。

  二○○三年九月二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8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