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各县(市、区)质监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50 号,附件),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并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经费列入预算,划拨专项经费予以保障。请各市、县质监部门抓紧研究,尽快提出本辖区开展食品生产抽样检验经费的需求,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积极争取落实有关经费保障,确保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关于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5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