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畜禽(生猪除外)屠宰行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市畜禽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青岛市畜禽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设置规划》)。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和省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0—2022年)》(鲁牧屠宰发[2020]5号)的精神要求,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 《禽类屠宰与车间设计规范》(GB51219—2017),结合我省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年设计屠宰量100万头生猪等不同规模的畜禽屠宰厂建设的基本参数(详见附件),供各级畜牧
为了规范家禽屠宰行业管理,保障禽肉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推动家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针对现阶段注水肉犯罪多发、易发态势,为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给畜禽、畜禽产品打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优化农产品市场环境,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研究决定,自9 月1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5 个月的畜禽屠宰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开展畜禽屠宰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9〕25号)、《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年)》(粤农农〔2019〕185号)、《关于印发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的通知》(粤农农〔2020〕102号)等文件要求,以及2020年5月28日全省推进生猪复产暨产业转型升级和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快推进我
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省内猪肉食品稳定供应,现将外埠生猪调运范围扩大到甘肃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境,但要求省内各生猪屠宰企业在调运时遵守相关要求。
按照《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及河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在石家庄召开的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支持生猪屠宰加工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安排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猪屠宰加工相关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加工相关冷链物流设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加工相关冷链物流设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活禽市场建设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继续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加强我市牲畜(包括猪、牛、羊,下同)屠宰管理工作,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为有效防止疫病传播,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文件精神,就我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通知。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根据相关场所周边的自然屏障、防护设施、饲养环境等情况组织实施选址风险评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