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对于已列入《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但企业未获我国注册的进口肉类继续受理进境检疫审批至2005年6月30日,产品仍只能用于熟制加工。
为规范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降低安全卫生风险,确保进境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出境肉类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出口加工肉用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
质检总局发布《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企业将在饲养过程中使用了《禁用药物名录》中的药物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以外的药物的肉禽直接用于出口或加工禽肉出口。
为了保证出口肉类合格原料供应,促进黑龙江省肉类出口,确保黑龙江省外经贸平稳发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肉类供宰动物饲养场备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家畜养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为规范出口肉禽饲养场备案考核及后续监管工作,保证出口禽肉及其制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总局《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本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