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国家计量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计量基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经国家鉴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四项条件。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实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