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的乳制品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边销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叶为原料,经过蒸压成型、干燥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销售的茶叶产品。产品相关标准: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GB/T 9833.1《紧压茶 花砖茶》,GB/T 9833.2《紧压茶 黑砖茶》,GB/T 9833.3《紧压茶 茯砖茶》,GB/T 9833.4《紧压茶 康砖茶》,GB/T 9833.5《紧压茶 沱茶》,GB/T 9833.6《紧压茶 紧茶》,GB/T 9833.7《紧压茶 金尖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