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
你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保化〔2015〕 30 号)收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04号)
保健食品企业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自查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于7月3日向社会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发布关于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排查情况的通告。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现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两家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涉嫌生产经营以盐酸工艺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并销售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西洋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灵芝》,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现予公告,自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实施,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涉及的境外生产厂商资质证明文件、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中国外交部公布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协调联动,研究将人参、西洋参、阿胶等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进一步扩大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范围,加快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和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等技术文件发布实施,提高保健食品审评审批质量效率,为促进保健食品相关产业创新发展注入新动能。
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制定《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创新研发新功能,鼓励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研发申请新功能和新产品。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提出终止生产8款保健食品。经研究,我局同意取消两家企业8个产品(附后)的保健食品备案。
因机构改革,自5月1日开始,福建省药品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的保健食品备案工作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处承接办理,有关保健食品备案网上备案申请的登录网址、办事流程不变。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研究,同意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人限期主动提交自身名称、住所地址变更材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人主动提交名称地址变更材料的通知(第一批),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