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进行了修订,编制完成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9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国务院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为规范和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国务院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参考。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10月12月1日起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部制定了《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实施以来,各地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所加强,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工业危险废物无序流动的情况,不断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为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就有关问题进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