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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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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1-31 08:25:32  浏览次数:20164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回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指出: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以及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标准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生效日期 2006-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72777-1-1.html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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