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2-14 11:49:46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精神,筑牢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2-13 生效日期 2025-0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精神,筑牢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全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制定和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省政府组织编制《贵州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发布实施;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发布实施。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市(州)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行定期调整和动态更新。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的,应组织科学论证后进行动态更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发生变化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动态更新。

(二)确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根据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将国土空间全域划分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和生态环境一般管控三类单元。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把生态敏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等确定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的区域等为主体,把城乡开发、工矿业发展等区域确定为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确定为生态环境一般管控单元。

(三)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精准编制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构建1个省级总体管控、7大分区区域管控、9个市(州)+贵安新区管控、N个管控单元精细管控的“1+7+10+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进一步细化以乡镇和开发区为主体的管控单元管控要求。按照“一单元一策略”原则,因地制宜推进保护和开发工作,推动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问题和风险突出的区域,要制定更为精准的管控要求。

二、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服务重大战略实施。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引领作用,服务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支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布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引导重点行业按环境容量、保障条件等科学布局和有序转移,助推“六大产业基地”建设和“富矿精开”,不断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全省产业发展集聚效应不断增强、制造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

(五)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同降碳减污要求,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煤电、化工、钢铁、电解铝、建材等产业绿色低碳升级改造,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推进集中治污,推动开发区发展提质增效。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管理,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探索拓宽“两山”转化的路径和模式,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在保障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

(六)支撑和服务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开发区建设、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环评审批等方面的应用。进一步优化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重点完善成果备案、跟踪评估、查询统计、线索筛查、接口服务等基本功能,探索开发面向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的智能化查询和分析研判等功能,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和项目建设的引导服务效能。推进与国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省级其他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三、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稳定。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国家“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差异化精准管控要求,加强乌蒙山、苗岭、武陵山、大娄山四大山脉和乌江、赤水河——綦江、沅江、牛栏江——横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都柳江八大水系生态保护与治理,筑牢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构建贵州“四山八水两屏”生态安全格局。严格保护以自然保护地为主体的动植物栖息地,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强化秸杆焚烧精准科学管控,防控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聚焦我省四大山脉、八大水系生态功能,分单元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

(八)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系统保护和治理,强化八大水系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系统管理。强化清水江流域磷产业、都柳江流域锑产业、赤水河流域白酒产业、松桃河流域锰产业等管控。对容易引起跨省水污染风险区域,加强项目建设和污染物排放管控。统筹发展和保护,落实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各支流等级管控要求,推动两大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江(河)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防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我省转移。

(九)深化大气环境分区管控。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需要,划定大气环境敏感区域,强化中心城市上风向、区域通风廊道项目建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深化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声环境保护,推动交通、工业等规划建设与噪声敏感目标保护相协调。

(十)深化土壤环境分区管控。根据土壤污染范围、程度和相关标准,协同推进建设用地用途变更、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等监管,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研究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统筹地上地下、流域和地质单元,落实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强化地下水保护。

(十一)强化政策协同和改革试点。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和有关规划编制中,促进管控要求在环境要素管理和固体废物管理中的应用。选择典型地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动态衔接试点,建立跨部门应用等联动机制。鼓励各地以开发区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降碳减污、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

四、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环境污染风险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生态环境一般管控单元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非现场技术方法进行动态管控,排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并督促限期整改。

(十四)深化部门协同。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信息共享等工作,加强同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和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综合决策、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相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组建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

(十五)健全法规标准。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地方法治保障,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推动探索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十六)积极宣传培训。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解读,总结推广正面典型,通报反面案例,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贵州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25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4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3031) 其他法规 (34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