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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人民检察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5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农发〔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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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2-07 09:43:42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农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严惩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民权益,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五部门持续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现将《2025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2-22 生效日期 2025-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农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严惩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民权益,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五部门持续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现将《2025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4日

2025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事关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切身利益,做好2025年农资打假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农资市场监管,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曝光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继续保持对危害农资安全违法行为严打高压态势。

一、重点任务

(一)集中排查整治。在春耕备耕、秋冬种等重点农时,农业农村部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农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为重点,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农资生产经营资质、进货查验制度、产品标签标识、购销台账记录、药品施用范围记录等,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清理下架,查来源、查去向。针对“忽悠团”流窜作案、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等问题开展整治行动,组织监管执法人员从农资使用端找线索,倒查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行为,上挖生产销售源头、下追流向,主动提高问题发现率和查处率。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围绕化肥、农膜等重点产品,严厉打击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虚假标识、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无照生产、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农资产品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生产、流通等领域开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农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高抽查效率,将群众投诉举报多、问题隐患多的农资产品和门店、往年农资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列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线上销售的农资产品也要纳入监督抽查范畴。及时公布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对不合格农资产品做到及时下架和召回、坚决收缴、依法查处,严防假劣农资流入生产基地。

(三)规范网络销售农资行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职能加强对互联网销售农资的管理,组织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排查,对网络销售平台内农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备案信息等加强核验,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核查网络售种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等情况,严厉打击网络违法销售种子行为,严防在适宜种植区域外推广种植。落实农资产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登录淘宝、拼多多等网络销售平台,对显示为本地发货的农资电商经营户、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地址属本地的农资经营主体,开展线上线下检查,发现问题坚决立案查处。对发货地显示为本地,但未能查询其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要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商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核实其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对其他投诉举报反映本地网店销售问题农资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四)实施严厉打击。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从业禁止、从重处罚有关规定,提高违法成本。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在监督抽检、巡查检查、飞行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农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全链条办案意识,加强农资案件串并办理,全面调查取证,案件线索涉及本省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农业执法机构通报涉及地,案件线索涉及外省的,由市(州)级或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涉及地。

公安机关要把打击制售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农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犯罪作为“昆仑”专项行动重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排查,主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受理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和通报线索。按照“打团伙、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打击目标和“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侦办要求,全力破案攻坚。坚持打整体战,强化区域协同作战,对团伙性、系列性、跨区域案件,采取“一地主侦、集群作战”等模式,深挖彻查,务求打深打准打透。对重大案件,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逐级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采取多种举措深挖监督线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综合开展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农资打假刑事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发布农资案例,提供审判指导。

(五)加强行刑衔接。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案件定性、取证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并在7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抄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检测结果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农资的,应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材料后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案件认定较难的,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主动介入案件办理,派员查询、调阅农资打假有关案件材料。对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农资监管不作为乱作为、违规审批、处罚偏轻、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等情形的,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对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要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二、工作步骤

(一)集中排查整治。1—3月,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大排查,重点围绕种子、农药、肥料3类春耕急需必备物资,全面开展春耕农资巡查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农资,坚决立案查处。

(二)推进农资打假宣传教育。在春耕备耕期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广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向农民群众普及农资识假辨假知识。创新宣传方式,利用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做好提醒防范工作,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问题农资。

(三)深入排查整治。5—12月,继续组织人员在秋冬种等重点农时,对辖区内农药、种子、肥料、兽药、农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排查,持续开展打假整治。适时组织集中销毁假劣农兽药、公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四)强化检查指导。整治行动期间,省级检查指导人员通过“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检查农资市场,指导各地农资打假整治,提高打假整治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沟通协作,加强农资打假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和协同联动,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开展会商研判、联合督办等工作。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要持续加强宣传,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成效,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于每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上月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于每月25日前向省市场监局报送农资监管专项执法行动情况。市(州)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于12月3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重大舆情及时上报,同时按要求报送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蔡兴洪,电话:0851—85285157,

电子邮箱:gzncpjg@163.com;

省市场监管局:罗  铠,电话:0851—85850073;

省 公 安 厅:张  严,电话:0851—85904645;

省人民检察院:姚江波,电话:0851—86694694;

省高级人民法院:杨道远,电话:0851—862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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