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18 07:51:5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401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农业、农村发展和渔业部关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进口。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0号
发布日期 2024-09-14 生效日期 2024-09-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农业、农村发展和渔业部关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农业、农村发展和渔业部关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可可豆,英文名Cocoa Beans,是指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可可(Theobroma cacao L.)籽粒,去除果肉和果荚,经发酵、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

三、允许的产地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全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可可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花生豆象 Caryedon serratus

2.大核疫霉/可可黑荚病菌 Phytophthora megakarya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农业、农村发展和渔业部(以下称圣普方)应对输华可可豆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方将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实施注册登记。

(二)生产要求。

1.圣普方应当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可可生长和可可豆的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疫情调查与综合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圣普方授权机构的培训。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

2.根据中方需要,圣普方应向中方提交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发生新的有害生物时,圣普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中方通报,以便中方开展评估。

3.可可豆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剔除霉变豆、虫蛀豆、异物,不得带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三)包装、运输要求。

1.加工好的可可豆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可可豆及未加工的可可豆隔离分开,防止受到污染。

2.可可豆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标明“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等中文或英文信息。

3.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四)产品要求。

可可豆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圣普方须对输华可可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ocoa Beans from Sao Tome and Principe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熏蒸处理的,熏蒸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可可豆到达中国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可可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疫要求或食品安全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圣普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9)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