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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收回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吉应急政策法规〔20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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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2 15:27:29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304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决定收回已经委托下放的涉及高危工艺行政许可事项。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吉应急政策法规〔2024〕97号
发布日期 2024-07-19 生效日期 2024-07-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决定收回已经委托下放的涉及高危工艺行政许可事项。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回涉及高危工艺行政许可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高危工艺的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高危工艺的建设项目)。

二、做好行政许可权力收回衔接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库和相关行政审批系统的调整对接,并做好收回行政许可权力事项的相关衔接工作。15日期满后,各市(州)原受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收回的行政许可事项。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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