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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配合做好202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湘农办函〔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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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17 17:01:25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08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质发〔2024〕1号)、《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的函》(农质测函〔2024〕25号)、《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4〕4号)和关于开展重点品种质量安全专项监测等系列通知的要求,为确保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三类监测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部级在我省开展监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湘农办函〔2024〕13号
发布日期 2024-05-17 生效日期 2024-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质发〔2024〕1号)、《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的函》(农质测函〔2024〕25号)、《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4〕4号)和关于开展重点品种质量安全专项监测等系列通知的要求,为确保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三类监测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部级在我省开展监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例行监测(风险监测)

(一)时间及地点

今年5月、7月、10月和2025年1月各组织开展一次,监测地点为长沙市和每次随机确定的1个地级市。抽样点位为具有代表性的生产基地、养殖基地、屠宰场、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批发市场等,其中批发市场优先选择农业农村部定点批发市场,运输车优先选择进入农业农村部定点批发市场的运输车,生产和养殖基地(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散户)及屠宰场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备选,备选数量为实际抽样数量的两倍以上,由抽样人员随机确定。

(二)监测品种和数量

1.蔬菜(含食用菌):当地有代表性的生产和消费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莴苣、芹菜、芫荽、菠菜、大白菜、普通白菜、茼蒿、苋菜、油麦菜、菜心(薹)、芥蓝、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黄瓜、西葫芦、丝瓜、苦瓜、南瓜、冬瓜、番茄、辣椒、茄子、豇豆、菜豆、洋葱、韭菜、葱、大蒜、莲藕、茭白、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生姜、芋。食用菌主要是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杏鲍菇和草菇等鲜品。开展四次监测总数量469个(含蔬菜429个、食用菌40个)。

2.水果: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主要是苹果、柑橘、梨、西瓜、葡萄、香蕉、草莓。开展四次监测总数量60个。

3.茶叶:只在第一次、第三次监测绿茶,生产日期应当为2024年,监测总数量20个。

4.畜禽产品:监测畜产品(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产品(鸡肉、鸭肉和乌骨鸡肉、鸡蛋和鸭蛋)。开展四次监测总数量308个(其中畜产品184个、禽产品124个),每次至少抽检1个乌骨鸡肉。

5.水产品:本地主产或可追溯的养殖水产品,监测品种为对虾、罗非鱼、鲆类(含大菱鲆和牙鲆)、大口黑鲈(加州鲈鱼)、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牛蛙、黄鳝和克氏原螯虾等。开展四次监测总数量173个。

(三)监测要求

监测参数、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详见《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的函》(农质测函〔2024〕25号)的规定。

坚持随机抽样,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要如实记录产地来源,能记录到哪级就记录到哪级,尽可能详细,确实无法掌握来源信息的,原则上不予抽取。溯源信息优先依据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标识、检测报告等,确无法掌握来源信息、标注“来源不详”的视为来自本地,纳入评价质量安全总体状况。批发市场、运输车的产品要记录是否附带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详细记录信息。

(四)监测机构及联系方式

种植业产品: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王晶(13851619766);畜禽产品: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杨凌),张瑞明(13572575325);水产品: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上海),王媛(13916267029)。

二、专项监测(风险监测)

(一)时间及地点

在产品成熟期随机抽样,抽样地点为主产县市区,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二)监测品种和数量

1.水果:针对部分主要农药残留参数、膨大剂、“三剂”(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在我省监测杨梅20个、葡萄20个、猕猴桃25个。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开展水果质量安全专项监测(风险监测)的通知》(农质测函〔2024〕14号)。

2.稻米:针对重金属7项、农药残留50项、品质指标12项,在我省7个主产县监测早稻和中晚稻70个,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开展稻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风险监测)的通知》(农质测函〔2024〕22号)。

3.水产养殖重点品种:针对部分药物残留参数,在我省监测乌鳢、大口黑鲈、鳊鱼、鲫鱼、牛蛙、黄鳝等品种,实施月月抽检,每月监测地点和数量另行通知,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开展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专项监测工作的通知》(农质测函〔2024〕21号)。

(三)监测机构及联系方式

杨梅、猕猴桃: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联系人:王跃华(18602608868);葡萄: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马文琼(13936523069);稻米:待确定;重点水产品:每月随机选派检测中心。

三、监督抽查

(一)时间及地点

在产品成熟期随机抽样,抽样地点为随机抽取的主产县市区,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二)监测品种和数量

1.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

在豇豆成熟期实施月月抽检,抽样地点随机抽取。监测总数量180个,抽取确定上市产品,抽样单上须注明“抽样产品已采摘、确定为上市产品”字样,原则上同一豇豆种植户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同一地块只能抽取1个样品。

2.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专项监督抽查

聚焦鳊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黄鳝、牛蛙药物残留突出问题,针对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的养殖场户,监测总数量100个,原则上同一养殖场户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同一池塘(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仍在养殖过程中的,检测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抽样单上须注明“抽样产品未出塘、未上市”字样;已出塘上市的,同步检测禁(停)用药物和常规药物,抽样单上须注明“抽样产品已出塘、确定为上市产品”字样。

3.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聚焦上述专项监督抽查以外的重点品种、地方特色品种和专项监测发现问题较多的小宗品种等,针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监测种植业产品100个,主要是韭菜、芹菜、辣椒、番茄、菜豆、茄子、叶用莴苣、普通白菜、菜薹、柑橘、葡萄、梨等。重点参数为禁用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止使用的农药,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0个,同一生产者同一品种只能抽取1个,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

(三)监测要求

各类产品的监测参数、抽样要求、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检测结果处理等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4〕4号)的规定执行。

(四)监测机构及联系方式

豇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北京);重点水产品: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其他农产品: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马文琼(13936523069)。

四、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三类监测工作,省厅负责组织部署与沟通衔接,各地要积极主动配合任务承担单位,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联系监测对象,做好工作保障,确保及时高效保质完成相关任务。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有关要求,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要主动提供监管主体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抽样对象和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在做好部级开展监督抽查的同时,要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开展调研,对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开具、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情况进行摸底,重点了解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样式规范性、附具方式等情况。同时,调研所到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制度规范、日常巡查检查、快速检测工作开展等情况,核实豇豆、水产养殖重点品种建档立卡真实性、完整性,填写《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情况表》。各地要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以部级调研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运行,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全面落地。

工作中相关情况,可与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沟通。联系人:杨韶红,电话:13687380849。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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