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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农字〔20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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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29 16:12:41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79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琼农字〔2024〕49号
发布日期 2024-02-21 生效日期 2024-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24年海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海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和目标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场点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0型、A型口蹄疫免疫,但自行采购疫苗的可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免疫猪A型口蹄疫疫苗。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各市县对本辖区其他其他动物疫病流行情况自行评估,根据防控需要,可利用省级资金自行购买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狂犬病、新城疫等疫苗对散养户进行免疫。2024年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所有规模养殖场。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以国家兽药基础数据(www.ivdc.gov.cn)中的最新数据为准。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24年全省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集中免疫时间:3月1日—4月30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集中免疫时间:8月1日—9月30日。

五、经费支持

省级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公布的畜禽饲养量等,测算市县补助规模,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县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等疫病防控工作,实施免疫计划。

各市县根据疫苗实际需求量和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结合切块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统筹安排本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辖区强制免疫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六、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中央与省级采购疫苗不足部分,由市县本级自行采购。加强经费使用监管,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全省强制免疫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适时开展全省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加强对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根据辖区内饲养量制定疫苗使用计划,与疫苗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做好疫苗调拨、保存、分发和使用监管等工作。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行监督指导。

七、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管理。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疫苗调拨、疫苗经费支出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健全疫苗出入库管理制度,设立疫苗调拨电子台账。要根据基层实际免疫需求和免疫进度,调拨疫苗,坚决避免出现疫苗浪费现象。

(三)开展技术培训。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结合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组织开展省、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动物防疫人员技术培训,重点培训动物病原检测、免疫抗体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免疫操作,疫苗保管使用、免疫副反应处置、免疫档案管理和人员防护等内容。

(四)完善免疫记录。加强推广和建立电子免疫档案,实现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信息化。在未完全实现免疫信息化管理前村级防疫员对免疫后的畜禽加施“二维码”标识,填写动物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规模养殖场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建立免疫档案,由养殖场保存并接受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市县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市县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并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和通报检查结果。

(七)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大力宣传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按照“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原则,组织养殖场户开展补贴申报。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

八、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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