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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沪安委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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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22 01:55:01  来源: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安委会〔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01-31 生效日期 2024-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政府组织、授权或者委托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以下简称评估),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事故的评估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主体) 市、区政府按照“谁牵头调查,谁组织评估”“应评尽评,分级分类”的原则,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具体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牵头组织评估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也可以授权、委托或者指定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评估组开展评估。

第四条(评估对象) 负责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市、区有关部门等评估对象,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评估工作,如实提供评估所需文件资料,落实必要的保障支持。

第五条(评估组组成) 评估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各部门的评估工作职责应当明确。

涉及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参与评估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已开展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相关落实情况可以作为评估依据。

评估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执行以及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技术鉴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参加,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担。技术鉴定、专家论证、评估报告上报审核及其他特别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评估工作期限。

第六条(评估组职责) 评估组主要负责查清评估对象事故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提出评估结论,形成并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组组长主持评估组工作。组长一般由牵头组织评估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本级政府指定。

第七条(评估内容) 评估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取得的成效情况。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等落实情况;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落实情况;有关涉嫌犯罪线索(人员)移交、侦办、起诉、审判等情况。

(三)按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因发生事故应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情况。

(四)必要时,可以评估相关政府、部门及辖区内与事故相关的同类企业(单位)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防范和推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评估组成员分工) 评估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及其派出人员、第三方机构、专家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评估部门及其派出人员:承担评估工作所需经费;按要求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评估相关工作;召集评估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第三方机构、专家,汇总整理各方提交的评估情况材料,形成并上报评估报告;做好评估材料归档及评估其他相关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及其派出人员:负责提交本行业领域对事故涉及单位相关管理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本部门落实相关行政处罚建议和整改措施情况,协调事故涉及单位提交本单位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内部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做好评估其他相关工作。

(三)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负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相关责任人员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况,做好评估其他相关工作。

(四)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评估其他相关工作。

(五)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做好评估其他相关工作。

(六)协调检察机关,提供事故涉及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落实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整改情况,做好评估其他相关工作。

(七)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按照委托要求,对事故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业评查、技术鉴定及其他技术服务,出具相应技术报告或证明,协助做好评估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制定方案) 每年3月底前,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制定年度事故评估工作方案,列出评估清单,明确评估事项和责任分工,按要求抄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

对未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的,应在方案中列明原因及评估工作安排。

第十条(评估实施方式) 评估组应当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业评查等方式开展评估工作:

(一)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查阅事故相关单位、事故涉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的会议纪要、财务凭证、人事档案、制度文件、相关文书等资料,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二)现场核查。采取实地抽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检查核实事故相关单位的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了解事故涉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整改工作情况,对所涉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问询,前往事故发生地开展实地检查。对现场彻底改变或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已经关停取缔或不存在等情况,可赴同地区、同行业或同类型的企业进行走访调查。现场检查应综合运用系统检查、随机抽查和暗访暗查等方式,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专业评查。评估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相关单位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自查以及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对技术性防范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意见,根据需要形成专项报告。所评估内容涉及相关部门的,可以采取行业部门自查并提交内部评估报告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协作) 评估组应在评估开展前书面通知评估对象,督促评估对象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按要求配合评估工作,依规处理评估发现的问题:

(一)发现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政府及部门移交整改工作任务。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管控不力、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相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的处理) 评估对象涉及本级政府辖区外其他行政区域的,评估组可以邀请所涉地区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加或提请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协调。针对部分建筑施工、检维修、交通运输等涉及的评估对象跨行政区域或评估时已无作业现场等实际情况,一般按如下处理:

(一)事故相关单位跨行政区域,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作业现场的,可以函商其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及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二)事故相关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或还有其他作业现场的,可以对其分支机构或其下属的其他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印证事故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所涉行业领域、属地政府落实相应监管责任情况的评估,可视情延伸至与事故相关单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印证有关部门或政府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确实无法开展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针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列入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报告内容) 评估报告应当切实反映评估情况,提出评估结论和工作意见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评估组的组成、评估范围和内容,被评估单位、地区的基本情况及评估过程等。

(二)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包括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事故相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具体举措,所涉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先对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分项、再综合性评估,作出全部落实、部分落实或未落实的结论性意见。

(五)工作建议。

(六)评估组成员签字。

如有技术鉴定、专家论证的,应当将有关意见列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经评估组讨论通过,根据实际情况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经验做法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报告签字与审核) 评估报告应当自评估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集体讨论通过(评估组全体成员应在评估报告上签名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20日。如有不同意见的,经评估组集体协商后仍有不同意见的,评估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补充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与评估报告一并上报。

事故调查被挂牌督办的,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应报经挂牌督办的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提交。

第十五条(报告提交与反馈) 牵头组织评估部门应在评估组通过后将评估报告提交本级政府。经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牵头组织评估部门向评估参与单位和事故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反馈评估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将评估报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整改落实)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问题整改和工作建议,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因整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归档与公开) 牵头组织评估部门应按规定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纳入考核)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事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含配合其他地区开展评估的情况)纳入本区、本部门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细化落实) 各区、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市级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细化规定。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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