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做好新《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
修订《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依法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条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事故调查和救援不及时等问题,以近年来自治区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镜鉴,从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因分析中梳理薄弱环节和监管需求,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和相关措施、强化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提高事故救援和处理时效等方面进行了补充、细化。《条例》的修订,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对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新疆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条例》的新措施、新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执法人员深入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学,以全面普法带动全民学法,以严格执法推动严格守法,营造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确保《条例》全面有效实施。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相关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提升执法能力,形成监管合力;推动社会公众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度与参与度,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二、突出新《条例》的宣贯重点
新《条例》共6章47条,在新《安全生产法》的框架结构基础上,突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等内容。重点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新《条例》重申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厘清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明确安全生产资金的用途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列支、提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标准。强化了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保障作用,细化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加强安全评价,明确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规定了工业园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明确了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规定了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报告的有关内容。细化了发包出租管控措施的内容,明确了发包出租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相关措施。建立区域、兵地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实行兵地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细化县、乡安全监管职责。发挥工会作用,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事故调查。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明确了依法及时制定地方标准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第三方信用评定制度,明确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增加了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能力建设要求。
(三)强化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明确了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细化了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要求。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和赔偿要求。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贯新《条例》
(一)精心组织教育培训。一是抓好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要站在依法治安的高度,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求,将新《条例》及其解读(见附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学习会,带头进行系统学习,全面领会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丰富内涵,增强领导干部抓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开展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执法人员的专题培训,将新《条例》及其解读纳入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作为掌握执法依据、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确保执法人员学深悟透,切实履行职责。三是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学习培训。要有计划地组织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学习培训新《条例》及其解读,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掌握核心要义。要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计划,将新《条例》及其解读纳入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内容。积极倡导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带头学法、守法,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并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将新《条例》及其解读作为三级培训内容,深入到车间、班组、岗位,做到培训全覆盖。
(二)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牵头引领作用,通过组织召开宣贯会议、制作宣传短片、印发新《条例》单行本、制发宣传海报、开展宣贯研讨等途径,推进新《条例》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引导社会各方主体准确理解和掌握新《条例》。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把新《条例》宣贯列入普法工作内容,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向生产经营单位宣讲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要求,扩大新《条例》的社会知晓度。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将新《条例》宣传作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悬挂(播放)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陈列宣传展板、举办专栏、讲座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确保新《条例》在企业内部人人皆知,全员遵守。
(三)全面推动新《条例》贯彻实施。一是深入开展自查自改。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新《条例》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查找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修订完善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全体从业人员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二是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新《条例》及时调整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要重点针对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积极谋划、及时出台配套规则、规范、规程和措施,抓紧落实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要求,确保各类制度协调衔接。三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将新《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今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完善监督检查计划,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完善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司法、公安等部门协作,加大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作、联动推进的监管格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新《条例》是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一部重要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是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要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和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确保新《条例》宣贯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二)营造氛围,注重实效。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支持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加强引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新《条例》宣贯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宣贯任务层层推进、件件落实。要认真总结、报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宣贯工作台账,为后续新《条例》执法检查做好准备。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示范引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扎实开展学习宣传,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持续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主体责任,守住安全底线。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宣贯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202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制定,并先后于2009年8月、2014年8月、2021年6月进行了三次修正,累积修改涉及条文多、力度大。自治区相应于2007年9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市场主体规模不断扩大,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也不断增大,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随之涌现。为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更高要求,亟需通过修订《条例》,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自治区落地落实,防范化解重大生产安全风险,全面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
一、修改过程
修改《条例》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一档“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安排7月下旬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初审。2022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启动修订工作。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3次集中研究修改《条例》,2次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1次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听取企业对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自治区立法专家进行论证,凝聚各方共识。2023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2023年7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修订草案)》;2023年9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并通过。审议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生产安全风险,全面加强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并提出了具体管用的措施,新《条例》实施后,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必将持续稳定向好,必将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在系统研究安全生产法新举措和亮点的基础上,深入了解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安全生产法和《条例》执行中的问题,研究地方立法施展空间以及如何补充细化上位法的相关内容。以近年来我区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为案例,从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因分析中梳理薄弱环节和监管需求,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和相关措施、强化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提高事故救援和处理时效等方面进行补充、细化。老《条例》有6章46条,经修改,新《条例》为6章47条,仅有1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未修改。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只挂名不履职”等现实问题,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职责,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投入,筑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用于安全生产技改,宣传、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器材储备等方面,安全生产费用的列支、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有人管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出高危等企业的内部专业人才配备要求,着力提升企业专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高危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保障作用,努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在培训中走过场、假培训,重要一线工作岗位的人员能力不足、不懂不会等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各环节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
4.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确保高危项目在影响范围内风险可控,不与周边耦合作用,引起连锁反应。《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推动安全风险高的建设项目依照专门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应当定期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等。夯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突出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部责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进行评估、监控和治理,并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5.紧盯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细化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加强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堵塞现实中因“三违”行为导致的事故高发频发的漏洞。《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措施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及时进行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细化了现场管理专门人员的工作职责。守住劳动防护用品这条保护劳动者的最后防线,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带班负责和危险发生时现场人员的紧急指挥权。《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细化实化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内容;规定煤矿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带班负责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6.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的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管控措施的内容,强化发包出租单位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时,应当履行查验资质、签订管理协议、统一协调、定期检查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等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附属物、举办活动的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在临街、临路和公众聚集场所设置的广告、宣传标牌、构筑物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障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前要制定应急预案,活动期间要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人员聚集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
7.汲取全国近些年来的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旅游和火灾安全管理,提升社会公众的自救互救意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旅游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加强预测预报、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危险性大的旅游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常性安全检查,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人的定义,明确物业服务人、基层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人安全防范重点事项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职责。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和警示,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人要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开展疏散演练。
8.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员监督,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安全生产报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的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监督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年度情况公开制度,要定期公布包括主要负责人履职、安全教育培训、风险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情况,同时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和整改事故隐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和相关措施,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1.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三管三必须”的指示批示和压实属地责任的要求写入管理原则;落实兵地“一盘棋”思想,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让违法企业无处藏身;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防范上要形成区域间、兵地间联防联控机制,确保监管无死角没盲区。《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实行兵地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
2.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划中的引领作用,依法合理科学编制并实施规划。《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本部门发展规划,并与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相衔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兴建建设项目。重点区域内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3.进一步落实安全发展的理念,对在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范围内,建设高危项目要严格落实安全距离的要求,已建成的要落实相关防护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各区域间应当复核有关标准和国家规定。新改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适用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要与居民区、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4.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区、地两级依法制定地方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5.规范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监管,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条例》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及舆论监督工作,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1.明确各级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对重点单位的检查。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队伍建设要求。《条例》第三一十条规定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配备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2.加强安全生产举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并保护举报人权益;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分级管理,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3.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要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制度,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四)强化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提高事故救援和处理时效
1.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事故发生后启动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基层政府及派出机构、园区等应当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建设。《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政府及其部门的预案相衔接,每年进行演练;高危行业有关企业中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应当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3.强调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科学研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要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处理责任人员;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事故整改情况后评估。
(五)科学客观公正问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对政府及公职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责任、权力清单以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考量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主观过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相关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强化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为法律法规有效贯彻实施提供强有力保障,有效遏制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屡犯不改的状况。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