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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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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5 09:12:53  来源:应急管理部  浏览次数:49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处置办理的重要举措。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政策背景、意义、总体要求、重点内容、工作要求等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处置办理的重要举措。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政策背景、意义、总体要求、重点内容、工作要求等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有什么意义?

答: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关注度不断上升,群众举报积极性不断提高,举报接收数量和奖励金额不断增加。2022年,全国共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三类举报约21万件,同比增加2.4倍;共发放举报奖励约3300万元,同比增加1.2倍。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发现和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打击了违法行为,起到了强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参差不齐,在举报受理、核查、反馈、奖励等各环节存在较多制度空白,不能满足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应急管理部出台相关文件十分必要。基于此,我们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意见》。

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关于“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的重要举措。《意见》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针对性和操作性都比较强,将进一步提升举报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推动从源头遏制事故发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一是要推进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深化信息化赋能,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二是要依法规范举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纵向国家省市县四级贯通、横向各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三是要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问:《意见》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共四个部分、十七项内容,就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举报受理、核查处理、答复反馈、举报奖励、保密管理、指导督办、数据应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提出要求,重点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了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机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应予以接收,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交办转办工作机制。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衔接配合,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二是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受理范围。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精神和应急管理部职责权限,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受理范围,规定了对无明确的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的、举报已受理或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等情形的,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使举报受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三是规范了核查处理环节。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依法依规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包括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并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四是创新了工作方法。建立了上级应急部门举报结论复查机制,为有异议的举报人提供了救济渠道;推动“网络+举报”工作机制,倡导信息化赋能;强化数据结果应用,为安全监管科学决策、精准执法提供有效支撑;强调各环节的答复告知,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互动等。五是强化了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指导督办,定期开展督导督查,加强情况通报,广泛利用媒体宣传,并推动将举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促进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问:《意见》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有什么规定?

答:《意见》提出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举报核查办理过程中切实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避免对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发现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问:《意见》出台后,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下一步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下一步,一是要抓好《意见》出台后的宣贯工作,认真对照新规定、新要求,健全完善举报工作体系,提升举报工作专业化水平,提升举报工作质效。二是要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抓好落实,对照《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处置举报,确保程序合法正当,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要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内部隐患排查奖励制度,激励企业从业人员报告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隐患的合理化建议,持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四是要加强举报信息分析应用,综合研判存在的安全监管薄弱环节,为安全监管科学决策、精准执法提供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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