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 制度(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 制度(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20 01:40:13  来源: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39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任务安排。经研究,决定建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0-18 生效日期 2023-10-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任务安排。经研究,决定建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18日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工贸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优质企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先进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认定、退出、奖励等管理工作。

二、认定流程

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制度,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管辖的工贸企业按照认定标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工贸企业“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第一、二季度公布新的工贸企业“白名单”。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第一季度收集汇总所属县(区)“白名单”公布文件,统一报省应急厅备案。

三、认定标准

纳入“白名单”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且3年内无失信联合惩戒记录。

(三)3年内未受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作出的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未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四)5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四、退出情形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列入“白名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将该企业从“白名单”中移除,并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后报省应急厅备案。从退出决定生效之日起算,退出“白名单”企业两年内不得列入“白名单”。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纳入“白名单”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有效运行,受到事前问责或行政处罚的。

五、奖励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白名单”创建工作。

(一)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列入“白名单”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二)优先做好列入“白名单”企业帮扶指导工作,确保其安全生产有效运行;

(三)对列入“白名单”的工贸企业推行柔性执法,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包容审慎处理;

(四)列入“白名单”工贸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五)优先推荐列入“白名单”工贸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参加“安全科技进步奖”、“安康杯”竞赛优秀单位及个人等先进的评选。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5) 法规动态 (2748)
法规解读 (2648)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