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加强和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11月17日。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第六条第一项后增加“转基因种子的标识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将第三项修改为:“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将第五项中的“报检(关)单”修改为“报关单”。
三、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我国未批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生物,其产品标签、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将附件修改为:“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1.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大豆蛋白、豆渣
2.玉米、玉米油、玉米粉、玉米渣、玉米粕
3.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籽油、棉籽粕
5.苜蓿草
6.番木瓜
上述产品中,单一作物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产品3%时应当标识。”
“大豆种子、玉米种子、棉花种子、番木瓜种苗应标注‘转基因’字样。”
此外,将有关条款中的“农业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年…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