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08 09:36:30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9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确保农产品产出安全,加大监督抽查工作力度,我厅决定在10月至11月开展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承担检测工作。
发布单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0-07 生效日期 2023-10-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为进一步确保农产品产出安全,加大监督抽查工作力度,我厅决定在10月至11月开展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承担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抽样时间:2023年10月至11月。抽样地点:蔬菜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娄底市、怀化市;畜禽产品在张家界市、永州市、邵阳市、湘西州;水产品在长沙市、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

二、工作内容

(一)重点品种:针对消费量大、问题隐患较多的重点农产品品种,重点聚焦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集中整治的11个问题突出品种,蔬菜为豇豆、韭菜、芹菜、辣椒、普通白菜、菠菜等,畜禽产品为禽蛋、牛肝、牛羊肉等,水产品为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牛蛙、泥鳅、黄鳝等。

(二)监测数量:本次监督抽查抽检样品200批次,其中蔬菜80批次、畜禽产品60批次、水产品60批次。

(三)监测对象: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场、运输车、散户等“三前”环节。

(四)监测参数:蔬菜监测32种农药残留,畜禽产品监测8种药物残留,水产品重点监测14种药物残留,具体检测项目详见附件1。

(五)抽样方法:蔬菜抽样按照《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2103-2011)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

(六)判定原则:蔬菜中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2022)的规定进行判定;畜禽产品中禁用物质按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进行判定,停止使用和产蛋期不得使用的药物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和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医发〔2005〕3号)停止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进行判定;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进行判定,停用药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进行判定,不得检出药物和常规药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进行判定。

三、要求

(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以此为契机找准问题、发现隐患、及时处置、跟进执法。要严格遵守“双随机”和“抽检分离”的要求,加强工作协同,合理安排监管执法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开展现场抽样和完成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见附件2),确保监督抽查程序规范和监管执法落实到位。

(二)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现场指导抽样并完成现场制样,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及时报送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实行随检随报原则,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于2023年11月20前报送。

(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查处、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监督抽查工作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杨韶红,电话:13687380849。

附件:   1.监督抽查检测项目.docx

   2.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docx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9月2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