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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征求意见 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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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22 04:17:3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15
核心提示: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9月22日。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9月22日。

自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同时,在2021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中,明确提出了“强化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然而,随着消费复苏,消费市场违法行为仍然多发易发,违法手段更加隐蔽,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暂行规定》的出台将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严厉打击违反市场监管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合法经营主体权益,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促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该规定主要内容共八章三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取证基本原则和适用情形等内容。第二章是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一般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及种类,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工具及笔录要素等做出了规定,并确保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第三章是关于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要求、程序、笔录要素等。第四章是关于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规定,包括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情形、保护措施、完整性校验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第五章是关于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规定,包括了网络在线提取的适用情形、取证环境、笔录要素、完整性校验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第六章是关于电子数据的检查分析的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分析的适用情形、人员要求及注意事项等。第七章是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储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保密要求、存储方式、归档要求等内容。第八章是附则,主要对《暂行规定》中列出的一些专业词汇做出解释说明。

《暂行规定》对于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将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主体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竞争和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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