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等有关单位: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以下简称《贮存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标准规范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是落实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包装、贮存等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提醒、服务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单位要把《贮存标准》《技术规范》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和危险废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完整填写信息,规范设置样式统一的危险废物贮存(含分区)、利用、处置设施标志;要规范使用危险废物数字识别码和标签、设施二维码,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效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固体废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环境监管综合能力;要加强技术培训,及时指导和帮扶有关单位解决标识标志及贮存设施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广泛宣传,形成企业关切、公众知晓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现场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工作,指导帮扶有关单位对照新标准规范做好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及贮存工作。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等发生变化的,指导有关单位要及时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中予以更新。要同时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的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做好整改。
四、强化监管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履职、规范查处,并督促有关单位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对发现的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等问题,要及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闭环管理;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