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以下简称《贮存标准》)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为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要把《贮存标准》《技术规范》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等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环境监管综合能力。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和危险废物从业人员的培训,按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加强贮存等环境管理工作。鼓励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官方网站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
二、督促问题整改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对标《贮存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全面梳理、查漏补缺、限期整改,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措施和标识标牌,同步推进电子二维码建设,推动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一码流转”,确保新标准、新规范落实落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在“无废四川”变更相关信息。
三、严格依法监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工作,加大对相关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立行立改、限期整改,落实闭环管理;对违反《贮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