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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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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20 11:23:28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11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要求,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保护劳动者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6-16 生效日期 2023-06-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化工职防院,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要求,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保护劳动者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引导用人单位自觉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能力;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监督执法,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促进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的

一是通过风险评估工作,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二是实施分类监督执法,更好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1.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2023年市卫生健康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具体方法见附件2。

三是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具体方法见附件3。

2.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情况,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4)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属地监督执法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

(二)建立风险评估系统

2022年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初步建成了《北京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检查平台》系统(网址:http://47.94.97.240:8089;账号、密码另行通知),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部分用人单位进行了风险评估,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已录入上述系统1970家。2023年委托第三方机构继续对其他用人单位进行风险评估,经确认录入系统。

(三)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一是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北京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检查平台》系统作用,依据《北京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检查平台》系统进行管理和建档。用人单位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卫生行政部门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也可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2〕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其中,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丙类,一般的为乙类。

二是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是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惩处严重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适当不予处罚。为此,列出《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供参考。详见附件6。

四、时间范围

1.时间:2023年5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2.范围:全市各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督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风险评估工作顺利完成。要指定专人负责风险评估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推动风险评估顺利开展。请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填写风险评估工作联系人统计表(见附件7),于2023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电子邮箱:zyjkc@wjw.beijing.gov.cn)。

(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在用人单位(特别是职工总人数100人以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风险分类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互联网+监管”等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形成示范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加强评估,确保实效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适时对风险评估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及时总结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确保风险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评估工作中遇到问题可直接联系该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李东明,联系电话:83979681;

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联系人:赵宇,联系电话:83366867;

市化工职防院联系人:王会宁,联系电话:62730234。

附件:1.5家服务机构联系人及所负责的区

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

6.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7.各区风险评估工作联系人统计表
   
        附件1-7.doc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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