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农办牧〔2023〕17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农办牧〔2023〕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5 11:36:14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352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各省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指导,确保生产许可条件审核过程的规范性、科学性、一致性,我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许可委),负责对各省级审核专家进行指导。现向各省份征集委员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23〕17号
发布日期 2023-06-09 生效日期 2023-06-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对各省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指导,确保生产许可条件审核过程的规范性、科学性、一致性,我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许可委),负责对各省级审核专家进行指导。现向各省份征集委员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熟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核工作能力。

(四)积极参加许可委工作,具有敬业精神,身体健康,工作主动,能够承担许可委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五)担任委员期间,不能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在饲料行业相关企业担任顾问的,应当在许可委组织开展与该企业相关的工作时,主动回避。

(六)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在职工作。

(七)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为其参与许可委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推荐程序

(一)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从本省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或长期从事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的专家中遴选推荐。每个省份推荐5名候选人,从事化学合成、生物发酵、提取工艺、饲料加工、质量检测与安全风险评估等专业领域各1人。

(二)由我部畜牧兽医局定向邀请部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商其所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同意后,纳入候选人名单。定向邀请的专家不占用各省级推荐名额。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基本条件和推荐程序,严格做好资格审查,确定拟推荐的委员候选人选并填报相关材料。

(二)委员候选人应如实填写《农业农村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推荐表》)。

(三)委员候选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审核《推荐表》,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推荐表》一式两份以及推荐委员候选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报送本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候选人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推荐表》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畜牧总站。《推荐表》和《候选人推荐名单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xmzzslc@agri.gov.cn。

五、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关  龙

电    话:010–59192882

(二)全国畜牧总站

联 系 人:单丽燕

电    话:010–59194594

电子邮箱:xmzzslc@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10室全国畜牧总站饲料行业指导处

邮    编:100125

附件:1.农业农村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2.候选人推荐名单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6月9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pdf

   附件1 农业农村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doc

   附件2 候选人推荐名单汇总表.doc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邮箱:vip@foodmate.net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动态
请扫码关注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