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并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分为五章,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有:
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政策,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责任,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章节中,规定了对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等措施,以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栖息地得到保护。
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章节中,规定了禁止食用、出售、利用等行为,并要求提供相关的合法来源证明和专用标识等手续,以保障野生动物的合法交易和利用。并列明申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申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应准备的相应材料。
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该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