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食品安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上海市制定了《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针对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确定、调整以及监督管理等。各区食药安办负责统筹辖区内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经营环节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前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等经营环节的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刑事打击和行政拘留工作。
本办法规定了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制度,通过制定《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来对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清单》的年度重点工作的编制和调整原则,以及《清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清单》是本市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重点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上一年度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5%或者评价性抽检合格率<98%或者引发敏感、重大、特别重大等舆情事件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原则上应纳入《清单》。经整治,上一年度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4%且评价性抽检合格率≥98%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原则上应移出《清单》。此外,市食药安办在制定、调整《清单》前,应当向相关部门征集意见建议;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或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
总之,本办法的出台将为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更加科学、精准的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