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3〕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3〕5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01 11:10:3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8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会《2023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切实做好2023年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我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我厅制定了《2023年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3〕57号
发布日期 2023-03-31 生效日期 2023-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会《2023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切实做好2023年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我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我厅制定了《2023年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请各市、各单位于2023年4月7日前将2023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于6月30日、12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各市、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琳,18782953755;黄锴泓,18776892185。电子邮箱:GXBL2018@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2023年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二十条细化措施,充分认清渔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业”基本思路,以“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着力抓好安全执法,着力夯实安全基层基础,着力提高安全监管能力,牢牢守住渔业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以高水平渔业生产安全服务渔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安排,掀起学习热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结合本地区行业实际,研究出台落实举措;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作为重点,强化思想引领,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渔业安全宣传首要内容,纳入各级各类渔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强化渔区社会全员、全过程安全意识,着力推进渔业安全发展。(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持续抓好安全风险防范?

2.加强重要时间节点安全风险防范。紧盯岁末年初、春节、全国“两会”、珠江水域禁渔期、清明节、“壮族三月三”、“五一”、海洋伏季休渔期、中国—东盟博览会、汛期、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树牢“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理念,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渔业安全形势,科学评估风险,找出最不放心的区域、最薄弱的环节和最突出的问题,针对性制定安全防范方案,周密部署、防范于未然,扎实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坚决堵漏洞、除隐患、促整改。(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坚持“‘四不两直’检查+专家指导+问题曝光”,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把渔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以及季节性、阶段性、区域性渔业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把县乡两级作为督导检查的着力点,推动解决本质安全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推动工作无力等问题,对不放心的地区驻点督导。建立督导检查常态化通报机制,加大安全风险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曝光力度。(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抓好专项整治?

汲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梳理分析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渔业生产安全重大隐患,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4.商(货)渔船碰撞隐患整治。主动加强与应急、海事、海警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开展“商渔共治”行动。深入排查商(货)渔船碰撞方面问题隐患,落实商(货)船在渔区渔场安全航行要求,规范海上渔业生产活动;推动渔船按规定安装北斗系统和AIS系统,建立渔业电台定期向沿海航行船舶播放有关商(货)渔船安全信息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全覆盖”商(货)船和渔船船东船长。(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5.渔港安全整治。重点整治渔港消防、救生、防污染、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性和渔港水域船泊的安全秩序,以及内陆渔船的系泊设施。规范渔港用电、用火、用气的安全设置和安全操作,畅通渔港水、陆消防通道,保持足够有效的消防力量,及时修订完善渔港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并有效组织演练。渔港管理重点抓好火灾防范。(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6.渔业船舶安全整治。重点整治渔业船舶脱检脱管和不适航的问题,排查渔船擅自改装和救生消防、通信导航、号灯号型、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等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对接协调,扎实做好渔船安全审验工作。开展“起底式”渔业船舶清理行动,“一船一档”,及时梳理更新渔业船舶管理信息,重点掌握超10人作业渔船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管理。加强渔船证书和船号船牌管理,取缔“僵尸船”“套牌船”“假冒渔船”,有计划地加快安排老旧、木质渔船减船转产。加强捕捞许可证核发过程中的渔船安全审核,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不予办理。凡是脱检脱管和不适航的渔业船舶一律不准出海作业。(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开展渔业船员管理安全整治。重点整治渔业船舶不按最低安全标准配员和船员不适任的问题,排查出海作业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低、“人证不符”“岗证不符”等情况,要100%排查超10人作业渔船。对严重违反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规定的,坚决勒令停航整顿或取消捕捞许可。凡是不按最低安全标准配员和船员不适任的渔业船舶一律不准出海作业。大力开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宣贯和实施。(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8.渔业船员培训整治。围绕提高船员“持证率”,改进培训、考核、办证的方式方法,大力推进线上培训,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促进培训“质”与“量”的提升。重点整治培训条件差、教学设施落后、师资力量缺少、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降级直至取消培训资质。(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9.船载渔业无线电安全整治。重点整治不按标准配备、擅自拆卸、故意关闭渔业无线电设备的问题,排查渔船通导设备配备缺失和擅自篡改电台识别码,设备信息未登记备案,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情况,100%排查超10人作业渔船。强化渔船作业的动态管控,凡是出现擅自关闭渔船北斗终端或有意拒绝应答各级渔业应急中心(渔业电台)点验呼叫的渔业船舶一律召回、停止海上作业。(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养殖渔船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养殖渔船脱检脱管和超载混载的问题,排查养殖渔船擅自改装、长期未安全审验和作业时人货混载、超载等情况。清查养殖渔船底数,加强养殖渔船船牌、船号、船证的管理,坚决打击“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用作养殖企业摆渡交通船和冒险作业行为。(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渔船非法载客整治。重点打击整治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从事载客摆渡、拉客观光游钓或从事走私、“渔家乐”等活动。重点加强季节性渡口、临水滨海游乐景区景点、边境水域、“渔家乐”等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发现一起要依法处罚一起,决不姑息。(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牵头,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赴南沙生产渔船安全整治。健全和落实南沙生产渔船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要求;严格南沙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管理和审核发放,对渔船适航、渔民适任重点把关,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全覆盖开展行前教育和离港安全检查,组织赴南沙生产渔船船东和船长、船员开展安全航行、避风避浪、涉外政策等培训教育,落实从船籍港所在地(入会地)离港和离港前24小时内报备及登临检查、编队生产等制度,防止渔船和船员“带病出海”。(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制度专项整治。整治渔业船舶生产作业不落实进出港报告、编队跟帮、安全员配备、值班瞭望和点验点名等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强化渔船进出港报告的抽查核实,建立登临核查登记册,赴南沙作业渔船出港前100%登临核查。强化渔船编队跟帮生产作业,编队跟帮渔船必须达到3艘以上,严防渔船单船离港出海作业,一经发现,立即召回。落实好大中型渔船出海作业要指定一名随船船员作为安全员、协助船长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所有船员作业时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设备和按安全操作流程操作的要求。落实大中型渔船在航行、作业和锚泊期间安排专人值班瞭望的制度,做好值班瞭望记录,瞭望过程中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强化对出海作业渔船进行点验点名,加强渔船动态监管,对超10人的作业渔船每日必须进行点验点名,并做好台账记录。(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14.开展常态化安全监管执法。渔政执法工作要突出安全监管执法,配齐配强专责人员,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真正做到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有人管、管到位。日常监管执法与专项监管执法相结合,依港执法为主,执法力量向渔港集聚,突出渔港消防和渔船适航性、重点安全设备、“脱检脱管”的执法,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渔港和重点类型渔船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坚持安全监管执法“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提高立案处罚率,始终保持有效震慑。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宣贯工作,引导渔民群众自觉学法、守法,依法保安全。(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牵头,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完善执法检查与执法处罚模式。加强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实行“双随机+重点监管”,形成安全监管执法合力。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对事故多发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执法整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安全监管执法案例通报力度,落实典型案例季度公开通报机制,自治区和沿海市级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每季度至少公开通报3个安全执法案例,内陆市级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每季度至少公开通报1个安全执法案例。(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负责)?

五、加强渔业应急管理

16.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推动各级加快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完善职能,建立上下有效衔接、与其他应急部门有效融入的渔业应急工作机制。渔业应急管理工作以防范渔业安全风险为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风险预测预报和危险识别,有效控制化解风险,尽可能避免事故灾害的发生。(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渔业应急值守,坚持渔业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快速、精准应对各种险情事故。加强重点海域监控,划定电子围栏对事故高发区域进行重点监控,适时向过往渔船发送安全提醒,提升监控的精准度。加强凌晨“黑色四小时”、傍晚落日时分和作业返港等重点时段渔船点验,建立健全渔船点验队伍,强化值班瞭望,对渔船船载北斗、AIS等避碰设施在线状况实施24小时监测,发现离线要及时核实险情。完善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实兵演习演练。有效协调组织海上遇险渔船自救互救和恶劣天气进港避风、转港避风或撤离敏感海域。推动渔业应急社会力量发展,完善海难搜救协调联动、救援补偿、奖惩激励机制,引导有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负责)

加强渔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坚持渔政船艇巡航救助一体化,配齐救援装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日常训练,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所有渔政船艇关键时刻“出得去船、救得起人”。(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负责)

18.全面推进渔业保险。按照农业农村部“脱钩不脱管”的工作要求,把帮助指导渔业互保新设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纳入渔业渔政工作内容,规范运作机制,继续秉承“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开展渔业安全教育、防灾减损和困难帮扶等公益服务,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渔业互助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稳定器”“安全阀”作用,有效防止渔民因灾致贫返贫。

六、夯实渔业安全基层基础

19.压紧压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推动落实渔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对市级党委、政府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巡查,将渔业安全融入属地党委、政府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统一研究部署、调度检查、宣传考核。压紧渔业安全部门监管责任,把渔业安全生产融入渔业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相关工作制度,提前开展渔业安全形势任务分析研判,针对性开展督查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风险隐患问题。压实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责任状),不断完善自我安全管理基础;督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改造更新安全设施,主动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积极购买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落实出海作业“跟帮联船”“值班瞭望”等制度,做到“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业”。(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健全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评估评查机制,对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提级开展评估评查,确保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合法合规,经得起科学推敲和历史检验。事故调查处理要坚决杜绝汲取教训不深刻,重技术分析、轻责任追究的现象,依法依规明确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严格追责问责,决不允许以客观理由掩盖主观问题,以灾害风险掩盖工作不力,以本质安全问题掩盖不作为、慢作为。筹建自治区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委员会。(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加大先进做法经验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对获评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文明渔港”的给予奖励。创新开展“安全生产月”“全国安全咨询日”等活动,在有条件的渔港和渔船集中停泊点建立“渔民之家”,持续推动渔业安全生产知识进渔港、上渔船、入渔户,在渔区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持续推进渔业“科技兴安”。加快渔业安全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用,健全完善现有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功能,重点抓好渔业船舶防碰撞技术设备的试点使用和推广,推进重点渔港、重要水域渔业安全信息化设施建设,探索依托政务云平台,推进渔业数据整合,化解“信息孤岛”问题。开展渔业安全信息化使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应用水平。(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牵头,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不断推进渔业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对照国家、自治区新修订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加紧修订出台渔业安全规章、规范,不断完善渔业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渔业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组织对日常监管、安全执法、应急管理和渔政管理等政策理论、法规知识、技术技能的学习,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监管水平。(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渔政执法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3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4)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