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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赣农字〔2021〕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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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6 09:07:25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2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精准化、 规范化,有序开展动物防疫风险评价, 分类指导动物养殖、 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完善防疫条件,落实动物防疫主体 责任,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赣农字〔2021〕55 号
发布日期 2021-11-05 生效日期 2021-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施细 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 年 11 月 5 日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精准化、 规范化,有序开展动物防疫风险评价, 分类指导动物养殖、 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完善防疫条件,落实动物防疫主体 责任,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坚持“依 法依规、公平公正、分类实施、综合评价”原则。

第三条 适用于江西省内兴办动物饲养场 (隔离场) 、动 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的 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条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 审查与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动物屠 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的动物 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

第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行专家组 组长负责制。承担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单位, 抽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畜牧兽医相关

工作人员 3-5 人组成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

第六条 相关场所应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申请 表》,见附件 1;场所地理位置图、周边与防疫相关的环境情况、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和人员情况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 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自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请材料起,15 个工作日 内组织完成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工作(不计整改时间), 出具现场审查评估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满分 100 分。 实行负面清单制,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分项评估,采用扣分法。对符合该项动物防疫条件的不扣分,对基本符合、不符合等情形,根据现场情况评估后扣除相应分值。100 分减去 各分项被扣分值为最后得分,依据最后得分作出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决定和对动物防疫风险等级作出评价结 论。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 审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场区周边环境、场区功能布局、防疫设施设备、防疫技术力量和防疫制度建设等,同时对采用现代化养殖工艺、先进防

疫消毒设施设备等的,给予适当加分。具体评估细则见附件 2。

动物饲养场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或动物饲养场设计 养殖规模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规模标准的,不予进行防疫条件现场审 查与风险评估。

动物隔离场所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审查评估内容包括场区周边 环境、场区功能布局、防疫设施设备、防疫制度建设等。具 体评估细则见附件 3。

第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查评估内 容包括场区周边环境、场区功能布局、防疫设施设备、防疫 制度建设等。具体评估细则见附件 4。

第十二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发放《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开展防疫条件风险等级评价,但应 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家组综合评分 80 分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综 合评分 70 分及以上不到 80 分的,审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 限期整改后重新审查评估达到 80 分及以上的可发放《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仍然达不到 80 分的不予发证;综合评分 不到 70 分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不予发放《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

审查与风险评估机关应将现场审查评估结果及时反馈 申请人,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和风险管控建议,对审查 与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以满分 100 分计,根据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 综合得分,将动物防疫风险划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 中风 险、高风险四个等级,用不同颜色表示。得分 90 分及以上 为低风险, 用绿色表示; 得分高于 80 分(含)低于 90 分, 为较低风险,用蓝色表示;得分高于 70 分 (含) 低于 80 分, 为中风险,用橙色表示;得分低于 70 分,为高风险,用红 色表示。

对防疫风险等级高的场所,提出整改要求,采取更严格 的预防措施,加大疫病监测和兽医巡查频次,实施更严格的 检疫和调运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 或者经营范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 销。

实施工艺改造变更、改建扩建、设施设备更换等,可能 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提前 30 日向原发证机关 报告。发证机关应在 20 日内完成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并 将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负责人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持有效 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 30 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 15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 请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 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 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 场所,应当在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 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国家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申请表

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

 

项目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场所

类别

¡ 动物饲养场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 动物隔离场所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提供材料 清单

¡ 1.拟(已)建场所所在县(市、区)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

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

¡ 2.拟(已)建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3.拟(已)建场所及周边地图(标明周边半径 3 公里内自然屏 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标明以上 4 种场所的分布情况 以及距离;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

地等重点场所分布及距离)

¡ 4.设施设备、相关工艺简况(突出生物安全方面)

¡ 5.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 6.其它材料

附件 2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则

1.场区周边环境评价

动物饲养场与周边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场(隔离场)、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城镇居民 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合理距离。动物饲养场拥有良好的森林、山地等天然屏障和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障可以不同程度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1.1 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相隔距离

1.1.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1.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场情况,扣 1-1.5 分;

1.1.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农村居民集中区(村庄) 不在此条件规范范围。

1.2 与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红线相隔距离

1.2.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2.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1.5 分;

1.2.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3 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3.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3.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1.5 分;

1.3.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4 与动物隔离场所相隔距离

1.4.1 大于 20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不扣分;

1.4.2 大于 1500 米(含)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如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则视情况, 扣 1-2 分;

1.4.3 小于 1500 米的,扣 5 分。

1.5 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相隔距离

1.5.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5.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3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2 分;

1.5.3 小于 300 米的,扣 5 分。

1.6 与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离

1.6.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6.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3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2 分;

1.6.3 小于 300 米的,扣 5 分。

1.7 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隔距离

1.7.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不扣分;

1.7.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3 分,如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则视情况, 扣 1-2 分;

1.7.3 小于 2000 米的,扣 5 分。

1.8 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8.1 大于 45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8.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5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1.5 分;

1.8.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9 与铁路、省道以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距离

1.9.1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则不扣分;

1.9.2 大于 200 米(含) 小于 3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1.5 分;

1.9.3 小于 200 米的,扣 3 分。

2.场区内布局评价

2.1 场区周围防疫隔离设施

2.1.1 场区周边未建有围墙的, 扣 3 分;

2.1.2 场区周边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实行全封闭的, 则视情况,扣 1-2 分;

2.1.3 围墙高度低于 2 米的,则扣 1 分。

2.1 附 牛羊养殖场采取栅栏式围墙或围栏的,可不扣 分。

2.2 场区出入口防疫设置

场区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 的消毒池。

2.2.1 场区出入口处未设置消毒池的,扣 3 分;

2.2.2 场区出入口设置有消毒池,但低于规定标准的, 则视情况,扣 0.5-1.5 分;

2.2.3 消毒池没有加盖雨棚的,扣 0.5 分。

2.3 场区功能分区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应分开,并建有封闭的隔离设施。 2.3.1 没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的,扣 4 分;

2.3.2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但没有隔离设施 的,扣 2 分;

2.3.3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但隔 离不完全的,扣 1 分。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实行生产、防疫全程服务, 从事专门育肥家庭动物饲养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4 生产区入口处防疫设置

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 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2.4.1 生产区入口处没有设置更衣消毒室的,扣 2 分;

2.4.2 生产区入口处有更衣消毒室,但设施简陋的,则 视情况,扣 0.5-1 分。

2.4.3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没有消毒池或消毒垫的,扣 1 分。

2.5 生产区内道路布局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应分设,避免疫病病原交叉污 染。

2.5.1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没有分设的,扣 3 分;

2.5.2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但存在两条交叉、 重叠的,则扣 0.5 分;

2.5.3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但存在三条以上 交叉、重叠的, 则视情况,则扣 1-1.5 分。

2.6 养殖栋舍间防疫距离

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 5 米以上或建有隔离设施。

2.6.1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下且没有 隔离设施的,扣 2 分。

2.6.2 栏舍间距离在 5 米以下,但全是封闭性栏舍的, 扣 1 分。

2.6 附 1: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设置 隔离设施; 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单向, 不得交叉或回流。如有不符合的, 每缺一项扣 1 分。

附 2:种畜养殖场还应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 采集车间。如有不符合的, 扣 1 分。

3.防疫设施设备评价

动物饲养场应配备必要的动物防疫设施设备。

3.1 场区入口处消毒设备

3.1.1 场区入口处没有配置车辆消毒设备的,扣 2 分;

3.1.2 场区入口处没有配置人员、物品消毒通道和喷雾、 紫外线等消毒设备的,扣 3 分。

3.2 生产区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2.1 没有配置相应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的,扣 2 分; 3.2.2 配置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但不能满足生产所需

的,则视情况,扣 0.5-1 分。

3.3 圈舍地面、墙壁和顶棚设施

圈舍地面、墙壁和顶棚应选用适宜材料,以便于清洗消 毒。

3.3.1 圈舍地面粗糙、粪污沟槽不易清理、不便于清洗 消毒的,扣 1 分;

3.3.2 圈舍墙面未粉刷或粗糙, 不便于清洗消毒的,扣 1 分;

3.3.3 圈舍顶棚选材不适宜,不适宜清洗消毒和防潮保 温的,扣 1 分。

3.4 兽医设施设备

动物饲养场应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 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3.4.1 没有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 疫设备的兽医室, 扣 3 分;

3.4.2 建有兽医室,但疫苗冷冻(冷藏)、消毒、诊疗等 防疫设备不全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的动物饲养场, 由公司实施全 程防疫工作的,或实行防疫外包由第三方实施全程防疫服务 的, 本项不扣分。

3.5 养殖废弃物处理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收集 处理、防疫等垃圾收集等设施设备,或通过委托协议由第三 方进行无害化处理。

3.5.1 未建有畜禽粪污收集、处理配套设施,且未委托 第三方进行处理的,扣 3 分;

3.5.2 建有粪污处理设施,但不配套、不能完全满足生 产规模需求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3.5.3 未建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未委托 第三方进行处理的,扣 3 分;

3.5.4 采用化尸池(窖) 等简单方式处理病死动物,或 建有处理设施但不能满足生产规模需求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3.5.5 未设有废弃疫苗、兽药、注射器及包装容器等固 定收集设施设备的,扣 1 分。

3.6 动物隔离设施

动物饲养场应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 动物隔离舍,并与生产栏舍相隔合理距离。

3.6.1 未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 离舍的,每缺一项扣 1 分, 最多扣 2 分。

3.6.2 动物隔离舍与生产畜禽舍距离小于 300 米的,扣 1 分;

3.7 兽虫防护设施

动物饲养场应设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采取 防护措施。

3.7.1 栋舍没有防鼠、防鸟、防虫等设施或措施的,扣 2 分。

3.7.2 栋舍有防鼠、防鸟、防虫等设施或措施,但不完 善的,则视情况, 扣 0.5-1 分。

3.7 附 规模牛羊饲养场本条不扣分。

4.防疫技术人员评价

动物饲养场应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

村兽医等防疫技术人员;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 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4.1 防疫人员配置评价

4.1.1 未配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等动物防疫人员的, 扣 2 分;

4.1.2 配有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等防疫技术人员,但不 能满足生产规模需求的,扣 1 分。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 由公司提供全程防疫服务的 家庭动物饲养场,可不扣分;通过防疫外包由第三方提供防 疫服务的动物饲养场,防疫技术人员配备可适当减少。

4.2 员工健康

4.2.1 未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查 的,扣 0.5 分;

4.2.2 员工健康状况未知,无相关人畜共患病健康证明

的,扣 0.5 分。

5.防疫制度建设评价

动物饲养场应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 报告、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等。

5.1 防疫制度

5.1.1 未制定免疫制度的,扣 1 分;制定了免疫制度, 免疫程序不合理或未含强制免疫病种免疫程序的,扣 0.5 分;

5.1.2 未制定用药制度的,扣 1 分;制定了用药制度, 但用药制度不合理的,扣 0.5 分;

5.1.3 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扣 1 分;制定了隔离、 消毒制度, 但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扣 0.5 分;

5.1.4 未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的,扣 1 分; 制定了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但不健全的,扣 0.5 分;

5.1.5 未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制度,扣 1 分;有动物疫病 监测制度, 但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扣 0.5 分;

5.1.6 未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制定相应 的动物防疫制度的,扣 1 分;有相应制度,但不完善的,扣 0.5 分。

5.1.7 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 1 分;有日常巡查制 度, 但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的,扣 0.5 分。

5.1.8 未制定购销台账制度的,扣 1 分;有购销台账制 度, 但不完善的,扣 0.5 分。

5.2 养殖档案制度

动物饲养场应制定养殖档案制度,且详实科学、可操作 性强,并妥善归档保存。

5.2.1 无动物生产、投入品使用、防疫消毒、疾病诊疗、 免疫接种、动物及产品进出场、无害化处理等养殖档案的, 扣 3 分;

5.2.2 有养殖档案,但不健全、不规范的,动物生产、

投入品使用、防疫消毒、疾病诊疗、免疫接种、动物及产品 进出场、无害化处理等养殖档案每缺一项扣 0.5 分,最多扣 3 分。

5.3 落实监管制度

5.3.1 未配备动物检疫申报员,不熟悉检疫规定和申报 程序的,扣 2 分;

5.3.2 未制定疫情报告制度的,扣 1 分;有疫情报告制 度, 但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扣 0.5 分;

5.3.3 未制定动物疫病监测阳性及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的,扣 2 分;制定了预案,但不规范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 1 分。

5.3 附 种畜禽饲养场应落实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净化 制度,未制定本场动物疫病净化制度的,扣 2 分;制定了制 度, 但不合理、不科学的,扣 1 分。

6.加分项目

6.1 采用多点布局、全封闭栏舍、全进全出养殖工艺, 运用自动化饲喂、智能化通风、温控等环境控制系统的工厂 化、现代化动物饲养场, 加 3 分;

6.2 动物饲养场建有完善的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烘干 一体化洗消中心的,加 3 分;

6.3 动物饲养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能正常开 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违禁添加物检测的,加 2 分;

6.4 动物饲养场建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暂 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由第三方进行专业化、无害化集中 处理的,加 2 分。

附件 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则

1.场区周边环境评价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与周边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 场、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 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等相 隔合理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拥有良好的森林、山地、河 流等天然屏障和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 障可以不同程度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屠宰加工场所建在 城市工业园区的,相关条件可适当放松。

1.1 与生活饮用水源地相隔距离

1.1.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的,不扣分;

1.1.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良好的天然屏障的,则 视情况,扣 1-1.5 分;

1.1.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2 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2.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的, 不扣分;

1.2.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2.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3 与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离

1.3.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的,不扣分;

1.3.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3.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4 与动物隔离场所相隔距离

1.4.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的, 不扣分;

1.4.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扣 1 分;

1.4.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5 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隔距离

1.5.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的, 不扣分;

1.5.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5.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6 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6.1 小于 200 米的,扣 2 分。

2.场区功能布局评价

2.1 场区周围防疫隔离设施。

2.1.1 场区周边未建有围墙的,扣 3 分;

2.1.2 场区周边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完全封闭的,则 视情况,扣 1-2 分;

2.1.3 场区周边实体围墙低于 2 米的,扣 1 分。

2.2 场区出入口设置及防疫设施配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运输动物车辆 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运 输车辆出口设置洗消通道。

2.2.1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未分道设置的,扣 3 分;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但未做到物

理隔离的,扣 1 分;

2.2.2 场区入口未设置消毒池的,扣 2 分;设有消毒池 但未达标准要求的,扣 1 分; 消毒池未加盖雨棚的,扣 0.5 分;

2.2.3 场区出场通道未建有车辆洗消通道设施的,扣 3 分; 建有洗消设施,但不规范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3 场区功能分区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应分开,并建有封闭的隔离设施。 2.3.1 没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的,扣 3 分;

2.3.2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但没有隔离设施 的,扣 2 分;

2.3.3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有隔离实施但隔 离不完全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2.4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防疫设施

2.4.1 无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的,扣 3 分;

2.4.2 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但无设备或设备不符合规 定的,则视情况,扣 1.5-2 分;

2.4.3 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和设备,但无消毒记录的, 扣 1 分。

2.5 屠宰加工间入口处防疫设施

2.5.1 未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的,扣 2 分;

2.5.2 有更衣消毒室但无消毒设施和人员防护设备的,扣

1.5 分。

2.6 相应工作和休息场所的配备

2.6.1 未设置独立的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的,扣 3 分;

2.6.2 设置了独立的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但与屠 宰规模不相适应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6.3 未设置相配套的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

的,扣 3 分;设置了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但未正常开展工作 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7 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的配备

2.7.1 未分别设置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和急宰 间的,扣 3 分;

2.7.2 设置了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和急宰间, 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7 附 1: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设置有封 闭式熏蒸消毒间,如未设置的扣 2 分,设置但不符合规定的, 扣 1 分。

3.防疫等设施设备评价

3.1 照明及采光设备

3.1.1动物装卸台未配备照度大于300Lx的照明设备的, 扣 1 分;

3.1.2 屠宰间未配备照度大于 500Lx 的照明设备的,扣

1 分;

3.1.3 生产区无良好的照明设备的,扣 1 分。

3.2 屠宰间防疫检疫辅助设施设备

3.2.1 屠宰间未配备检疫操作台的,扣 3 分;

3.2.2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但设置不能满足工作需 要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3.2.3 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未按照规定使用耐腐 蚀、不吸潮、易清洗的材料,视情况,扣 1-2 分;

3.2.4 屠宰车间内未配备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 施的,扣 1 分;

3.2.5 屠宰间未安装通风和废气过滤设施的,扣 1 分。

3.3 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

屠宰场应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 理场,且应设置在屠宰车间下风向,并与屠宰车间保持一定 距离。

3.3.1 未配备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设备的,扣 3 分;有设备但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要求的,则 视情况,扣 1-2 分;未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但委托专 业集中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且有委托处理协议的,不扣分;

3.3.2 未配备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扣 3 分,有设 备但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污 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通过环评的不扣分;

4.防疫制度建设评价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 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4.1 防疫制度

4.1.1 未制定动物入场登记制度的,扣 1 分;制定有动 物入场登记制度, 但未有效落实或登记信息不全的, 扣 0.5 分;

4.1.2 未制定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的,扣 1 分;制定 有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但未有效落实或登记信息不全 的, 扣 0.5 分;

4.1.3 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的,扣 1 分,制定有隔离消 毒制度,但没有消毒记录或 (和) 消毒药品使用记录的,扣 0.5 分;

4.1.4 未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扣 1 分,制定有无害 化处理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登记表的,扣 0.5 分;

4.1.5 未制定购销台账制度的,扣 1 分;有购销台账制 度, 但不完善的,扣 0.5 分;

4.1.6 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 1 分;有日常巡查制 度, 但未具体落实的,扣 0.5 分。

4.2 落实监管制度

4.2.1 未配备检疫申报员,不按规定认真执行屠宰检疫 申报并协助做好检疫工作的,扣 2 分;

4.2.2 未制定疫情报告制度的,扣 2 分;有疫情报告制 度但不能有效落实或缺乏操作性的,扣 1 分。

5.加分项目

5.1 屠宰场入场出场实行分道行驶,建有完善的运输车 辆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配套的洗消中心的,加 3 分;

5.2 动物屠宰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并通过县 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评估的, 加 2 分。

附件 4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 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则

1.场区周边环境评价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与周边生活饮用水源 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城 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 要交通干线相隔合理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拥有良好的森林、山地、河流等天然屏障和实体围墙、防疫 沟壑、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障可以不同程度降低动物疫病传 播风险。

1.1 与生活饮用水源地相隔距离

1.1.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1.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1.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2 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相隔距离

1.2.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2.2 大于 2000 米 (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2.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3 与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离

1.3.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3.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3.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4 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4.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2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4.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3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4.3 小于 2000 米的,扣 4 分。

1.5 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相隔 距离

1.5.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5.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5.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6 与动物隔离场所相隔距离

1.6.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不扣分;

1.6.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6.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7 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7.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7.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7.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8 与铁路、省道以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距离

1.8.1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不扣分;

1.8.2 大于 100 米(含) 小于 3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8.3 小于 100 米的,扣 3 分。

2.场区功能布局评价

2.1 场区周围防疫隔离设施

2.1.1 场区周围未建有围墙的, 扣 3 分;

2.1.2 场区周围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实行全封闭的, 则视情况,扣 1-2 分;

2.1.3 围墙高度低于 2 米的,扣 1 分。

2.2 场区出入口设置及防疫设施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运输动物车辆 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运 输车辆出口设置洗消通道。

2.2.1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未分道设置的,扣 3 分;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但未做到物 理隔离的,扣 1 分;

2.2.2 场区入口未设置消毒池的,扣 2 分;设有消毒池 但未达标准要求的,扣 1 分; 消毒池未加盖雨棚的,扣 0.5 分;

2.2.3 场区出场通道未建有车辆洗消通道设施的,扣 3 分; 建有洗消设施,但不规范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3 场区功能布局

2.3.1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未分开的, 扣 3 分, 生产区与生活区虽分开,但无隔离设施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3.2 无害化处理区未设置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 冷库等的,扣 3 分, 分别设置但不符合规定的, 则视情况, 扣 1-2 分;

2.3.3 动物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未设置人员更 衣室,出口处未设置有消毒设施的,扣 3 分;设置更衣室、消 毒设施不齐全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3.防疫设施设备评价

3.1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未配置机动消毒设备的,扣 2 分。

3.2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专用密闭车辆配备

未配备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专用密闭车辆的,扣 3 分;配 备专用密闭车辆,但车辆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则视情况,扣 1 分。

3.3 病原学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

未配备主要病原检测设备 (PCR 仪) 的,扣 2 分;有病原 学检测设备但未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的,扣 1 分。

3.4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4.1 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未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 处理设施设备的,扣 3 分;

3.4.2 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无人员防护设施设备的, 扣 2 分。有防护设施设备但不能正常运转的,则视情况,扣 0.5-1 分。

3.5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未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扣 3 分;有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但不完备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通过环保审查的不扣分。

4.防疫制度建设评价

4.1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

未制定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的, 扣 2 分, 有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登记表, 则视情况,扣 0.5-1分。

4.2 隔离消毒制度

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的,扣 2 分,有隔离消毒制度但无 消毒记录或消毒药品使用记录的,则视情况,扣 0.5-1 分。

4.3 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

未制定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等购销台账制度的,扣 2 分;有购销台账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详细登记表的, 则视情况,扣 0.5-1 分。

4.4 人员防护制度

未制定人员防护制度的,扣 2 分,有人员防护制度但未 得到有效落实的,则视情况,扣 0.5-1 分。

4.5 日常巡查制度

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 1 分;有日常巡查制度,但 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的,扣 0.5 分。

5.加分项目

5.1 无害化处理场建有入场出场分开,建有完善的运输 车辆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的配套洗消中心的,加 3 分;

5.2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并 通过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评估的,加 2 分。

文件下载: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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